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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重工 公告编号:2011-003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3-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0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916.8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1]第1050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连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杭州银行有限公司余杭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简称"深发展")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情况: 1、公司在杭州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9718100465575,截止2011年3月3日,专户余额为13,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000套起重机吊钩总成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下的存款,其中2,000万元转存为3个月定期存款形式,2,000万元转存为6个月定期存款形式,8,000万元转存为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形式。自转存之日起,由杭州银行负责冻结,并按转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公司。待公司办妥工商变更登记后,杭州银行重新开具定期存款证实书。该定期存款到期后,杭州银行根据公司提出的书面指令及时转为活期存款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国信证券。 2、公司在杭州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9718100472132,截止2011年3月3日,专户余额为21,0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精加工20,000吨大型铸锻件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下的存款,其中2,000万元转存为3个月定期存款形式,3,000万元转存为6个月定期存款形式,14,000万元转存为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形式。自转存之日起,由杭州银行负责冻结,并按转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公司。待公司办妥工商变更登记后,杭州银行重新开具定期存款证实书。该定期存款到期后,杭州银行根据公司提出的书面指令及时转为活期存款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国信证券。 3、公司在深发展开设专户,账号为11006748454803,截至2011年3月3日,专户余额为12,500.00万元。该专户资金为公司超募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下的存款,其中7000万元转存为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形式。自转存之日起,由深发展负责冻结,并按转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公司。该定期存款到期后,深发展根据公司提出的书面指令及时转为活期存款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国信证券。 二、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东晖、李鑫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杭州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深发展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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