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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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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3-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2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年报摘要见3月25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由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立信大华审字[2011]129号审计报告确认,2010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96,267,518.19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96,267,518.19元,年初未分配利润114,283,116.40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后,2010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95,067,774.13元。以现有总股本32,650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每10股转增5股送现金0.5元(含税),派送含税现金股利16,325,000.00元。该预案需提请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关于201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关于201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并已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2055.61万元。

  九、审议并通过《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2,000万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短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另外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现有的实际进度,此举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按时归还也是保证的。同意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2,000万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18 股票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1-013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10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现对本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5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0.79元。截至2008 年2月18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金431,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9,403,425.3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12,196,574.69元。

  截止2008年2月18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以“深华验字[2008]1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404,784,204.86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93,869,456.33元;于2008年2月18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242,881,892.67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68,032,855.86元。募集资金账户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后产生净收入12,481,425.46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9,893,795.29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一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根据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知会保荐代表人,同时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5,968,000.00元,已于2008年3月支付。该笔发行费用实际使用4,455,425.31元,剩余1,512,574.69元,已于2009年2月转回募集资金账户。

  三、2010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经济效益分析,25MW项目达产后,总投资利润率为44.80%,年均利润=总投资*总投资利润率=26,000.00*44.80%=11,648.00万元;25MW项目于2010年3月量产,本年度承诺利润=11,648*3/4=8,736.00万元。

  注2: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经济效益分析,15MW项目达产后,总投资利润率为40.98%,年均利润=总投资*总投资利润率=19,000.00*40.98%=7,786.20万元;15MW项目于2010年3月量产,本年度承诺利润=7,786.20*3/4=5,839.65万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18 股票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1-014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1]52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1年3月向特定对象非共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5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增发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股。总计募集资金808,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0,912,5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87,587,5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3月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立信大华验字[2011]111号”验资报告。

  2011年3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22, 055.6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并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事宜。

  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更好的把握市场机会,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止2011年3月10日,公司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如下: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3月23日出具的立信大华核字[2011]194号《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

  “拓日新能编制的截至2011年3月10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鉴证报告仅供拓日新能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公司独立董事郭晋龙、宋萍萍、曾燮榕发表如下意见:1、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2、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行为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并已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3、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4、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2055.61万元。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并已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2055.61万元。

  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桑继春女士、程从云先生经核查,发表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22,055.6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2,055.61万元,置换金额与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数额一致,不违反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对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公司董事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该项置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18 股票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1-015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2,000万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同时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也不进行证券投资或其他高风险投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1]52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1年3月向特定对象非共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5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增发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股。总计募集资金808,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0,912,5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87,587,5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3月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立信大华验字[2011]111号”验资报告。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

  2011年3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2,000万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3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40.63%,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本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同时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也不进行证券投资或其他高风险投资。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郭晋龙、宋萍萍、曾燮榕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维护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32,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提请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公司短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另外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现有的实际进度,此举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按时归还也是保证的。

  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桑继春女士、程从云先生经认真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缓解发行人流动资金压力,降低发行人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超过6 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发行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保荐人同意发行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2,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因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0%,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2,000万元的独立意见;

  4.海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2,000万元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1-018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2号文核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3月向非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85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1元。总计募集资金80,8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091.2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8,758.75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3月4日划至公司制定帐户。业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立信大华验字[2011]11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及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银行为755904847810504,截至2011年3月15日,该专户余额为40,780.03万元。

  二、 公司已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银行帐号为4201518300052512467,截至2011年3月15日,该专户余额为28,000万元。

  三、 公司子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银行帐号为2605043629200095634,截至2011年3月15日,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

  四、 甲方在上述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甲方150MW非晶硅光伏电池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五、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六、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桑继春、程从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八、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九、 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 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十一、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二、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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