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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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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3-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41版)

  十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股东孙公司----宁波象山维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为履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经公司与控股股东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充分协商,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受让宁波城投子公司宁波紫象天堂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宁波象山维拉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江苏立信永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并经宁波市国资委(甬国资评核[2011]004号)核准后的价格1,693.93万元为股权转让价格。详见《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股东孙公司--宁波象山维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临2011-06号公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宏祥、王怡鸥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本议案需报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出让公司参股子公司——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为突出主业,集聚资源,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公司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拟将公司所持有的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的3000万股权(占注册资本的40%),进行公开转让,以国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经核准后的价格作为转让依据。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报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土地投标或竞买事项行使决策权的议案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商业地产经营和住宅地产开发已成为公司主要的经营业务,为在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的前提下,壮大主业,促进公司的后续发展能力,提高公司适时决策的效率和效益,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自报经2010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有效期到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新的决议日止,用于土地投标或竞买事项的总额不超过80亿元。

  本议案如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执行。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报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经营层绩效考核办法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决定在2011年4月15日(周五)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有关议程及事项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2011年4月15日上午9:30

  (三)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355号

  (四)会议议题:

  1、审议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4、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关于2011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7、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公司七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审议公司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0、审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股东孙公司宁波象山维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11、关于出让公司子公司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1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土地投标或竞买事项行使决策权的议案

  会议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的述职报告

  (上述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内容请查询上证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五)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11年4月11日(周一)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

  (六)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

  登记时间为2011年4月13日-14日(8:00—17:00时)4月15日(8:00—9:30)时,登记地点为: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355号(公司二楼董事办)。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应持有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应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代理出席的股东代表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七)通讯方式:

  地点: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355号(邮编315400)

  电话:0574-62814275 传真:0574-62813915转1184

  联系人:陈建新、施亚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参加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盖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注: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及复印件均有效。

  附件: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宏祥:男,55岁,大专学历,历任鄞州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余姚市常务副市长、宁波江北区委副书记、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林霞:女,40岁,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宁波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银泰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浙东区域负责人兼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总经理、银泰百货宁波鄞州有限公司总经理、舟山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怡鸥:女,38岁,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研究员,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经理,现任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叶晋盛:男,33岁,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现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发展部副经理。

  钱逢胜:男,47岁,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MPAcc中心主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农:男,43岁,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有证券从业资格),历任浙江水产学院宁波分院教师,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宁波市证券业协会咨询委员会成员,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志刚,男,53岁,经济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复旦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站长。同时,还兼任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上海市决策咨询专家,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等职,并享有“全国名师”荣誉称号。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1-04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3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3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及其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杰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须报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核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监事会全体成员认为: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审计报告》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并确认2010年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须报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核了公司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须报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核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须报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由于公司六届监事会至2011年4月10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依法换届。股东推荐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报下次股东大会选举批准后,与职代会推荐的二名职工监事一起组建新一届监事会,各提名单位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如下:

  第一大股东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推荐周杰、梅旭辉为监事候选人。

  第二大股东宁波市银河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推荐葛超美为监事候选人。

  公司职代会推荐陆中新、钟启明为监事人选。(简历附后)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须报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股东孙公司----宁波象山维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关联监事周杰、梅旭辉回避表决。本议案须报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独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六届监事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2010年度,公司董事和经营层能够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和内控法规完备,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亦无内幕交易、非公平关联交易情况发生。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出具的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对涉及事项作出的评价,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计提和核销资产减值准备合理。

  (三)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等情况发生。

  (四)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收购、出售资产情况认真查阅了相关资料,认为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符合有关上市规则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整体战略规划。交易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市场价格为准,没有内部交易行为,没有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五)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2010年度,为履行重大资产重组时的相关承诺,公司与控股股东间发生了一些关联交易。公司与控股股东间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公司监事会已审阅董事会《201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报告符合《企业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周 杰:男,40岁,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7年,历任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宁波市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总经办副主任、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运作部经理、总经济师,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三、四、五届董事会董事,现任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梅旭辉:男,38岁,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宁波慈城古县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经理、财务总监,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师办副经理、财务审计部副经理,现任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葛超美:男,53岁,本科学历,政工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劳服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劳服总公司总经理、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简历:

  陆中新:男,56岁,大专学历,经济师,历任余姚水泥厂厂长、党委书记、余姚市工业总公司经理、党委书记、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余姚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现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钟启明:男,34岁,本科文化,助理政工师。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3年,历任宁波富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测试中心试验员、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中心行政主管、信息中心副主任,现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管理中心副主任,共青团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1-05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1、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3、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4、宁波宁房发展房地产有限公司

  5、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2011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60亿元,单个担保对象的担保总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80亿元,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0亿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累计余额为661,428,761.40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精神,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就2011年度对外担保作如下计划安排:

  2011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60亿元,单个担保对象的担保总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80亿元,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0亿元。具体担保对象为: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房发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上担保对象均包括担保对象控股的子公司。

  2、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在该额度内根据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执行,并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3、本次担保事项自报经2010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有效期到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新的担保计划日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25亿元,公司持有其52%的股份,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胜归山,法定代表人陆中新,经营范围为:新型建材的研究、开发及技术咨询;水泥、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轻质建筑材料的制造、固体废物资源优化处置利用等。截止201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08亿元,负债总额6.82亿元,其中银行短期借款2.50亿元,长期借款0.75亿元,资产负债率56.46%。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93亿元,净利润1.44亿元。

  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注册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碶闸街169号,法定代表人马林霞,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按许可证核定经营)。商业广场建设开发、经营,物业服务;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建材的批发、零售;照相彩扩;礼服出租;服装加工、干洗;商品信息咨询服务;电脑验光、配镜(不含角膜接触镜);家电维修;国内劳务派遣;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不含惊险娱乐项目)。截止201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6.44亿元,负债总额5.46亿元,资产负债率20.65%,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16亿元,净利润1.43亿元。

  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50万元,公司持有其74.87%的股份,注册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王翔,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代建房屋开发经营,本公司房屋租赁等。截止201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9.14亿元,负债总额33.41亿元,其中长期借款11.30亿元,资产负债率85.36%。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27亿元,净利润2.93亿元。

  宁波宁房发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8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00%的股份,注册地址宁波市外马路157号,法定代表人王翔,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代建房屋开发经营,本公司房屋租赁等。截止201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0.48亿元,无负债,2010年度无营业收入,净利润-5,294.93元。

  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亿元,公司持有其100.00%的股份,注册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10幢901-902室,法定代表人陈展华,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实业投资;建筑装饰;建材、建筑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截止201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84.92亿元,负债总额83.28亿元,资产负债率98.06%。2010年度无营业收入,净利润-2,791.32万元。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控股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被担保企业信用情况良好,经营较为稳健,具有较强的债务偿还能力,因此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661,428,761.40元,无逾期担保。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1-06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受让控股股东孙公司--宁波象山维拉置业

  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城投”)控股子公司宁波紫象天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象公司”)所持宁波象山维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维拉”)100%股权,转让给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置业”)。

  ●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宁波城投为履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的相关承诺,避免与本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需要,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其他影响。

  ●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本公司向宁波城投发行股份1,000,559,576股,宁波城投以资产置换方式认购。

  ●关联人回避事宜:

  关联董事王宏祥、王怡鸥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9年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房地产开发已成为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城投在重组时承诺不再从事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业务。为履行重组承诺,规避同业竞争,经与宁波城投充分协商,决定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城投置业受让宁波城投子公司紫象公司所持象山维拉100%股权。2011年3月23日,城投置业与紫象公司签订了《关于宁波象山维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召开的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上,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通过了《关于宁波象山维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关联方董事王宏祥先生、王怡鸥女士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全票通过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专项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此外,股权转让相关事项尚须获得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宁波城投

  宁波城投系国有独资企业,注册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宏祥,注册资本:50,800万元,成立时间:1999年12月,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业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持有公司76.95%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紫象公司

  紫象公司:注册地址浙江象山石浦镇昌国大桥村南门新区55号,法定代表人:周杰,注册资本40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从事象山半边山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宁波城投出资3000万元,占75%股权,象山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出资1000万元,占25%股权。

  (二)城投置业

  城投置业:注册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10幢901室,法定代表人陈展华,注册资本2亿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实业投资;建筑装潢;建材、建筑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象山维拉系紫象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目前主要持有象山半边山建设用地252亩,土地性质主要为城镇住宅用地。至2011年1月31日,象山维拉置业经审计后资产账面价值为20490.35万元,负债为19490.35万元,净资产为1000.00万元。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双方同意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根据江苏立信永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立信永华评报字(2011)第【040】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年1月31日,象山维拉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1184.28万元,负债总额19490.35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1693.93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甬国资评核[2011]004号)核准。因此,股权转让价格为1693.93万元。股权转让价款1693.93万元于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

  象山维拉的19,490.35万元负债的债权人均系紫象公司,现双方协商一致,象山维拉公司应于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偿还4,490.35万元,其余款项15,000.00万元及利息于2011年8月31日前一并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因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双方依据相关法律各自承担。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宁波城投为履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避免与本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需要,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其他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谢百三先生、钱逢胜先生、陈农先生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本次城投置业受让宁波城投子公司紫象公司所持宁波象山维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行为,是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城投按时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避免与本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需要,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其他影响。公司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关联方宁波城投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种类

  本公司与宁波城投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宁波城投以其持拥有的商业地产和住宅开发地产业务资产与本公司持有的自来水业务资产和垃圾处理业务领域的投资进行置换,差额部分以本公司向宁波城投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支付。

  (二)交易标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标的包括:宁波城投持有的置入资产,包括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公司”)100%股权、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房公司”)74.87%股权以及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原名为宁波慈通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本公司持有的置出资产,包括宁波市自来水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水公司”)90%股权以及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公司”)25%股权。

  (三)交易金额

  宁波城投持有的置入资产价值为794,755.05万元,本公司持有的置出资产价值为36,330.89万元;本公司向宁波城投发行股份支付的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之间的价值差额为758,424.16万元,发行股份数为1,000,559,576股。

  (四)交易日期及交易执行情况

  2008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2008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下以特别决议批准了本次重组相关议案;2009年3月31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67号)核准;2008年4月30日,公司与宁波城投签署股权交易合同。2009年4月10日,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股权类)》;2009年4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向控股股东宁波城投定向发行股份1,000,559,576股的股份登记手续。

  (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重大资产项目的实施,迅速扩大了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优化了产业结构,突出了主业,大幅提升了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关于宁波象山维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1-07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一、钱逢胜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钱逢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MPAcc中心主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钱逢胜

  2011年3月23日

  二、陈农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陈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有证券从业资格),现任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宁波市证券业协会咨询委员会成员。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农

  2011年3月23日

  三、袁志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袁志刚,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宏观经济学专业知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复旦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站长。同时,还兼任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上海市决策咨询专家,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等职,并享有“全国名师”荣誉称号。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袁志刚

  201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1-08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钱逢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

  提名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钱逢胜先生为宁波富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MPAcc中心主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23日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陈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

  提名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陈农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有证券从业资格),现任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宁波市证券业协会咨询委员会成员。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23日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袁志刚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

  提名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袁志刚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备较丰富的宏观经济学专业知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复旦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站长。同时,还兼任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上海市决策咨询专家,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等职,并享有“全国名师”荣誉称号。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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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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