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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接B13版) 三十二、审议并通过《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十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底前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议案》 本行拟于2012年底前在香港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的人民币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经营层办理发债的具体事项,如有需要召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再召开董事会。 表决结果:赞成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十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底前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议案》 会议原则同意上述议案,发债数额可改为300亿元以内。该议案经修改后,报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经营层办理发债的具体事项,如有需要召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再召开董事会。 表决结果:赞成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十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底前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 本行拟于2012年底前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期限不超过15年、附有前提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无担保人民币次级债券。董事会授权本行经营班子具体办理本次次级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发行条款进行适当的调整,根据本行资产负债运行和市场状况具体决定发行时机、金额、方式、期限、利率。授权期限自本次次级债券发行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表决结果:赞成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十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第一、三、四、五、六、十二、十三、十四、十六、二十六、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项共计十四项议案需提交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 2011—0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3月23日在北京召开。监事会主席成燕红主持会议。会议应到监事11人,实到监事8人。程晨监事因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田英监事行使表决权;戚聿东监事因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郭建荣监事行使表决权;张国伟监事因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成燕红监事会主席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11票。到会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1年检查和调研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严格的审核,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0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对监事的评价及外部监事相互评价结果的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专项稽核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同意上述第一、三、四、五、七项议案提交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报告期内,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12次董事会会议。监事列席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监督。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法运作,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履行公司职务时有违法违规,违反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年度财务报告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根据国内和国际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所作出的决议一致。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五)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没有发现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六)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及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监事会已经审阅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意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进行的自我评价。 (七)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提案没有异议,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认真履行了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 2011—0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定于2011年4月15日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1年4月15日(星期五)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北京民族饭店(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1号)11层会议厅 三、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四、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审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六)审议《关于聘请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综合授信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综合授信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综合授信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结果的报告》 (十二)审议《关于对监事的评价及外部监事相互评价结果的报告》 (十三)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十四)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底前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议案》 (十五)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底前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议案》 (十六)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底前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 以上第(一)至(十三)项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其中第(八)至(十)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第(十四)至(十六)项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2、截至2011年4月8日(星期五)下午3时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六、会议登记办法: 1、会议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亲自送达方式办理登记。 2、会议登记时间:2011年4月11日—13日9:00至17:00。 3、会议登记地点:华夏银行董(监)事会办公室 七、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会期预计半天。 2、联系办法: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邮编:100005 联系人:姜帅、任培培 电话:010-85238565、85238921 传真:010-85239605 附件:授权委托书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26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1年4月15日在北京召开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公司/本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赞成、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1—0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1、本公司董事会已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49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1年,并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公司董事会已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42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1年,并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公司董事会已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德意志银行及其关联企业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意志银行”)及其关联企业2.5亿美元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1年。 4、本公司董事会已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1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1年,并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 ●关联交易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综合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49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1年。表决结果: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方建一、孙伟伟回避。 2010年,本公司给予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4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截至2010年12月31日,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本公司信贷业务余额18.18亿元。本次同意给予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49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1年。 上述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42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1年。表决结果: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李汝革、丁世龙回避。 2010年,本公司给予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36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本公司信贷业务余额4.40亿元。本次同意给予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42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1年。 上述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德意志银行及其关联企业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德意志银行及其关联企业2.5亿美元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其中资金业务额度1.8亿美元,贸易融资额度0.7亿美元,授信有效期1年。表决结果: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Christian Klaus Ricken、Robert John Rankin回避。 2010年,本公司给予德意志银行1.8亿美元综合授信。截至2010年12月31日,德意志银行在本公司信贷业务余额为0。本次同意给予德意志银行及其关联企业2.5亿美元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其中资金业务额度1.8亿美元,贸易融资额度0.7亿美元,授信有效期1年。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1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1年。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萌回避。 截至2010年12月31日,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本公司信贷业务余额0.125亿元。本次同意给予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1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1年。 上述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1、首钢总公司,注册资本72.64亿元,注册地在中国北京,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继民。主要经营范围: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等,是一家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截至2009年末,首钢总公司合并总资产为2579.73亿元,总负债为1617.69亿元,所有者权益为962.04亿元,资产负债率62.71%;营业收入为1196.82亿元,净利润为4.35亿元。截至2010年9月30日(注:未经审计),合并总资产3042.24亿元,总负债2041.56亿元,所有者权益1000.68亿元,资产负债率67.11%;营业收入为1372.81亿元,净利润为2.14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和净流入量分别为1639.30亿元和16.39亿元。首钢总公司资产规模大,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较好。 至本次授信止,本公司与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已达到本公司净资产5%以上。 2、国家电网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2000亿元,注册地在中国北京,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振亚,主要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国家电网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国家电网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从事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等业务;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截至2009年末,国家电网公司资产总额1.84万亿元,所有者权益6434.78亿元,资产负债率65.07%;营业收入1.26万亿元,净利润-17.19亿元。截至2010年3月31日(注:未经审计),资产总额1.88万亿元,资产负债率65.45%;营业收入3415.99亿元,净利润53.98亿元。国家电网公司位居《财富》杂志2010年全球500强企业第8名。 至本次授信止,本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已达到本公司净资产5%以上。 3、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DEUTSCHE BANK AKTIENGESELLSCHAFT),注册地在德国法兰克福,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约瑟夫?阿克曼博士,注册资本23.795亿欧元,主要经营范围:通过自身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从事各类银行业务,提供包括资本、基金管理、不动产金融、融资、研究与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公司有权办理各类交易,采取各种有助于实现公司目标的措施,特别是购置和转让房地产、在境内外建立分支机构、购置、管理和出售其在其他企业内的权益及签订企业协议。据德意志银行初步财务数据,截至2010年12月31日,该银行总资产1.91万亿欧元,总资本486.89亿欧元,核心一级资本299.72亿欧元,资本充足率14.1%,净利润23.30亿欧元。德意志银行是德国第一大银行。 至本次授信止,本公司与德意志银行及其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已达到本公司净资产1%以上。 4、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云南中烟工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 1995年9月由玉溪卷烟厂改制而成,注册地在中国玉溪,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60亿元,法定代表人李穗明。该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烟草加工、生产、销售,烟草工业专用设备制造,销售,烟草原辅料的购销,并通过对外投资涉足能源、交通、化工、机电、建材、高新技术等行业的多元化经营的集团公司。截至2009年末,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总资产811.81亿元,净资产593.94亿元,资产负债率26.84%;主营业务收入559.02亿元,净利润48.44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和净流入量分别为688.97亿元和57.53亿元。该公司拥有“玉溪”、“红塔山”、“红梅”三大中国知名品牌,2008年在全国烟草行业排名第一位,2009年成为云南省首个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的企业集团。 至本次授信止,本公司与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已达到本公司净资产5%以上。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本次给予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49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1年。 定价说明:本次授信项下具体业务的价格依据市场原则确定,与本公司其他信贷客户执行相同的标准。 2、本次给予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42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1年。 定价说明:本次授信项下具体业务的价格依据市场原则确定,与本公司其他信贷客户执行相同的标准。 3、本次给予德意志银行及其关联企业2.5亿美元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其中资金业务额度1.8亿美元,贸易融资额度0.7亿美元,授信有效期1年。 定价说明:资金业务定价按照国内外金融市场价格确定;贸易融资业务费用一般向客户收取。 4、本次给予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1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1年。 定价说明:本次授信项下具体业务的价格依据市场原则确定,与本公司其他信贷客户执行相同的标准。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综合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2006年5月成功引进德意志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本次对德意志银行及其关联企业的综合授信,将进一步促进双方在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资金管理及资金产品研发、零售银行业务、基金业务、流程再造和科技管理等领域的深入合作,增强本公司核心竞争力,为本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和国际化改造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笔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49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事项、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4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事项、对德意志银行及其关联企业2.5亿美元综合授信事项、对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事项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由于重大关联交易给其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具公允性。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 2、董事会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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