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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1-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2010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1年3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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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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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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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6日生效,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满一年。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6日生效,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满一年。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年4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

  ■

  注:本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100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6日生效,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满一年。

  本基金建仓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0年4月16日起6个月,2010年10月15日建仓期结束当日除股票投资比例略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外,其他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本基金于2010年6月18日已基本建仓完毕,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其他各项资产配置比例自该日起均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2010年10月15日有连续大额申购从而导致股票投资比例当日被动未达标,本基金已于2010年10月20日及时调整完毕。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对比图

  ■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续存期计算的净值增长率

  3.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获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方股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最广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外方股东为德国安联集团,是全球顶级综合性金融集团之一。本报告期内公司管理着十二只开放式基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拥有国际化的基金管理团队,借鉴外方先进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经验,结合本地投资研究与客户服务的成功实践,秉持“稳健、专业、卓越、信赖”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中国基金业最佳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

  注:1、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均为公司对外公告之日。

  2、证券从业年限的统计标准为证券行业的工作经历年限。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基金运作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3月20日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本基金管理人组织各相关部门展开认真讨论,并最终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为了所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的对待,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遵照相应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并完善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以下简称“公平交易制度”),用以规范包括投资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行为监控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的规定,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投资决策方面均享有平等机会;在交易环节严格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所有指令;如遇指令价位相同或指令价位不同但市场条件都满足时,及时采用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自主编程并开发交易监控程序,通过技术手段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价差定期进行分析;定期对投资流程进行独立稽核等。

  本报告期内,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在内部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方面未发现本基金有重大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投资行为。

  4.3.2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截止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共有12只基金,分别为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组合中没有与本基金投资风格相似的基金,暂无法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进行比较。

  4.3.3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无法解释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双禧基金于2010年4月16日成立,基于对宏观经济及股市资金面的判断,建仓期保持较低的仓位。从基金成立日至2010年6月17日建仓完毕时,中证100指数下跌20.59%,双禧基金净值下跌2.3%。建仓完毕后,本基金的仓位基本保持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跟踪中证100指数,将跟踪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72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7.2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1.55%。自2010年6月18日本分级基金在深圳交易所上市至本报告期末,日均跟踪偏离度为 0.07%,年化跟踪误差为 1.55%,分别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0.35%,以及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0%的限制。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从全球范围来看,随着经济的缓慢复苏,各国政府将逐步回收货币流动性;从国内的情况来看,随着中央政府采用货币政策以及其他手段对物价水平的调控,预计CPI将冲高回落,受宏观调控压制的一些盈利稳定、市盈利水平较低的大盘蓝筹股票的估值水平将出现回升。中证100指数的投资价值或将更加凸现。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内部监察工作中本着一切合法合规运作的指导思想、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由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部监察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及员工的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定期制作监察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具体来说,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监察工作重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公布和实施,监管机构对基金行业的管理也日趋细化和深化。公司对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十分重视,为此,公司密切关注监管部门所颁布的各项最新的法律法规,紧跟监管机构的步伐,组织相应部门学习并贯彻落实相应法规。除及时对新进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外,还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时安排了相关法律培训,使员工加深对法律法规及公司规范的理解,力求加强员工的合规意识。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上海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陆续出台或更新了多个重要法规和通知,包括《关于进一步优化基金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从业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不难看出监管机构对基金行业的管理日趋细化和深化。公司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把对合规经营、市场销售和风险防范等各方面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组织相应部门学习并贯彻落实相应法规,业务得到不断规范,内部控制不断加强。此外,今年证监会的监管重点仍然侧重于对投研人员的管理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三条底线的贯彻情况,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向公司员工重申监管精神。

  (3)通过各部门的定期自查、监察部门的定期及不定期的抽查,对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基金投资、运作、销售以及信息披露等领域,以实现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4)加强与托管行相关监督部门的日常联系。监察部门分别与托管银行的基金日常监督部门加强联系,确定了日常监督的工作方式、业务合作等,并完善日常监督方面的沟通与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继续致力于维护一个有效率、效果的内部控制体系,以风险防范为核心,提高内部监察稽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合规运作。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公司内部建立估值工作小组对证券估值负责。估值工作小组由公司基金事务部、投资组合管理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数量策略部、研究部部门经理组成,并根据业务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所有成员都具备丰富的专业能力和估值经验,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基金经理不直接参与估值决策,估值决策由估值工作小组成员1/2以上多数票通过,数量策略部、研究部、投资组合管理部对估值决策必须达成一致,估值决策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生效。对于估值政策,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有充分沟通,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估值结果,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有详细的核对流程,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对外披露。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公司基金估值的政策和流程的适当性与合理性。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发现个别监督指标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并及时通知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了调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未造成损害。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负责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钱晓英对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年度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KPMG-B(2011)AR NO.0009)。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年度报告正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 报告截止日2010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72元,基金份额总额2,960,556,401.41份。其中国联安双禧A中证100指数份额1,105,219,860.00份;国联安双禧B中证100指数份额1,657,829,790.00份;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份额197,506,751.41份。

  2、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6日生效,本报告实际报告期间为2010年4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满一年,无上年度可比数据。

  3、 本摘要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列附注号为年度报告正文中对应的附注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应附注的内容,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4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6日生效,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满一年,无上年度可比数据。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4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6日生效。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满一年,无上年度可比数据。

  本表中“期初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10年4月16日的数据。

  报告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序号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许小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柯,会计机构负责人:仲晓峰

  7.4 报表附注

  7.4.1基金基本情况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228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6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于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4月9日募集,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82,138,906.44元,其中场外销售人民币324,434,577.44元,交易所场内销售人民币477,687,329.00元,场内直销人民币180,017,000.00元。折合982,138,906.4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8,043户,其中场外认购户数3,011户,交易所场内认购户数5,025户,场内直销认购户数7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KPMG-B(2010)CR No.0017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100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100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0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如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7.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此外本财务报表同时符合如财务报表附注7.4.2所列示的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7.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0年4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7.4.4.2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本基金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7.4.4.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按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本基金目前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均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划分为应收款项,暂无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按承担负债的目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负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负债列示。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负债列示。

  7.4.4.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a)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i) 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交易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交易日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于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复牌日冲减股票投资成本。

  卖出股票于交易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损失)。出售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ii) 债券投资

  买入交易所或银行间的债券均于交易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交易日债券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公允价值不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

  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配日按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为债券投资,于权证实际取得日按附注7.4.4.4(a)(iii)所示的方法单独核算权证成本,并相应调整债券投资成本。

  卖出债券于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损失)。出售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iii) 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交易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交易日权证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取得的权证在实际取得日,按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获赠权证(包括配股权证)在除权日,按持有的股数及获赠比例计算并记录增加的权证数量。

  卖出权证于交易日确认衍生工具收益/(损失)。出售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b) 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金额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融出资金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总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

  (c) 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金额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以融入资金应收或实际收到的总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

  7.4.4.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上述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另外对金融资产的特殊情况处理如下:

  (a) 股票投资

  (i) 对因特殊事项长期停牌的股票,如该停牌股票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则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提供的指数收益法估值。即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ii)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iii)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v)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v)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两者之间的差价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天数的比例确认为估值增值。

  (b) 债券投资

  (i)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列示的债券按估值原则确认的相应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列示的债券按估值原则确认的相应交易日的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ii) 对交易所发行未上市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发行未上市的可转换证券,自债券确认日至上市期间的每个估值日,按证券业协会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公布的参考价格估值。

  (iii)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未上市,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v)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按债券所处市场分别估值。

  (c) 权证投资

  (i)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i) 配售及认购分离交易可转债所获得的权证自实际取得日至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则按成本计量。

  (iii)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实际成本与估值的差异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科目。

  7.4.4.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依法有权抵销债权债务且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列示。

  7.4.4.7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拆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年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交易日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交易日按卖出债券成交金额与其成本和应收利息的差额确认。

  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卖出交易日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股利收益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于除权除息日确认。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7.4.4.10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根据《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本基金的利息支出按资金的本金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

  7.4.4.11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过会计差错。

  7.4.6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2001]61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5]11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8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投资收益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减按50%计算个人所得税。

  (5)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7.4.7关联方关系

  ■

  7.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7.4.8.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6日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数据。

  7.4.8.1.2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内与关联方无权证交易。

  7.4.8.1.3债券交易

  本报告期内与关联方无债券交易。

  7.4.8.1.4债券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内与关联方无债券回购交易。

  7.4.8.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股票交易佣金计提标准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佣金=买(卖)成交金额×1%。-清算库中买(卖)经手费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佣金=买(卖)成交金额×1%。-买(卖)经手费-买(卖)证管费

  上述交易佣金比率均在合理商业条款范围内收取,并符合行业标准。

  根据《证券研究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在租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专用交易单元进行股票、债券及回购交易的同时,还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证券研究综合服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6日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数据。

  7.4.8.2关联方报酬

  7.4.8.2.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当年天数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6日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数据。

  7.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当年天数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6日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数据。

  7.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未与关联方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过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所采用的费率适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结构。

  7.4.8.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本基金。

  7.4.8.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6日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数据。

  本基金通过“建设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0年12月31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6,882,585.56元。

  7.4.8.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9期末(2010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网下配售,应当承诺获得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基金通过网上申购获配的新股,从新股获配日至该新股上市日期间,为流通受限制而不能自由转让的资产。此外,基金还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首发或增发证券而受上述规定约束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0年12月31日止,基金从事银行间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0元。

  7.4.9.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0年12月31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0元 。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指数投资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2积极投资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1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8.3.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3.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9.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8.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9.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9.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9.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9.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注:以上持有人信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9.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国联安双禧A中证100指数

  ■

  注:以上持有人信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国联安双禧B中证100指数

  ■

  注:以上持有人信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开放式基金。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1、拆分变动份额为本基金三级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份额。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6日生效,截止2010年12月31日,本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 2010年2月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庹启斌先生、李迅雷先生、先江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选举许小松先生、汪卫杰先生为公司董事。

  2、 2010年2月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许冠庠先生、Bernd-Uwe Stucken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选举程静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3、 2010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基金经理免职的公告,冯天戈先生不再担任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职务。本基金原由冯天戈先生和黄欣先生两名基金经理负责管理,冯天戈先生离任后,黄欣先生将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4、 2011年2月9日,基金托管人发布公告,经中国建设银行研究决定,聘任杨新丰为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其任职资格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证监许可〔2011〕115号)。解聘罗中涛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职务。

  5、 2011年1月31日,基金托管人发布任免通知,解聘李春信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职务。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未有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本基金报告年度支付给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报酬为8.5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事务所已向本基金提供连续1年的审计服务。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单元供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用标准为:

  A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B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C 经营行为规范,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证监会处罚。

  D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E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备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F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周到的咨询服务。

  (2)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证券经营机构后,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通知基金托管人协同办理相关交易单元租用手续。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服务质量等情况,根据如下选择标准细化的评价体系进行评比排名:

  A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B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C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D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E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F 证券经营机构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G 与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H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对排名靠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对于不能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则将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名单,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单元。

  2、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上述交易单元均在本报告期内新增。

  11.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事项披露如下:

  1、 2010年1月29日,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决议聘任庞秀生先生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2、 2010年5月13日,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公告,范一飞先生已提出辞呈,辞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职务。

  3、 2010年6月21日,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认购配股股票的公告。

  4、 2010年7月1日,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09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2.02 元(含税)。

  5、 2010年9月15日,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张福荣先生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谢渡扬先生辞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职务。

  6、 2010年11月2日,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10年度A股配股发行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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