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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2011-011 债券代码:122044 债券简称:10连云债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 发行数量:86,734,693股 ● 发行价格:人民币5.88元/股 ● 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限售期 ■ ● 预计上市时间: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1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的股份除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股份预计可流通时间为2014年3月24日外,其他发行对象新增股份预计可流通时间为2012年3月24日。 ●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特别提示: 本公告目的仅为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全文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0年8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10年10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0年12月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11年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通过。 2011年2月11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0号)。 (二)本次发行股票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86,734,693股 3、发行价格:5.88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9,999,994.84元 5、发行费用:人民币15,837,999.85元 6、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94,161,994.99元 7、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上会师报字(2011)第0427号和上会师报字(2011)第043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3月18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9,999,994.84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5,837,999.8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4,161,994.99元。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1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经核查,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派出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86,734,693股,未超过证监会核准的上限120,000,000股,发行对象总数为8名,不超过10名,且全部现金认购对象申购报价均不低于5.32元/股,根据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数量如下: ■ (二)发行对象情况 1.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连云港中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俞向阳 注册资本:35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国际国内集装箱及散杂货装卸、仓储、中转、驳运、旅客运输、理货、船舶代理、内外贸货运代理;物资供应、港口铁路运输、供水、供电、港口通信及工程;船舶供应、港口生活服务;港口信息产业、保税业;房地产开发;以下限分公司经营:货物公路运输;货物沿海运输;危险品运输;汽油、柴油、煤油批发、零售;煤炭销售;港口电力供应;电气设备安装、调试、修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机车维修;餐饮、住宿服务;烟、酒销售;外轮、远洋轮供水、食品及生活品供应;饮用纯净水生产、销售;公共保税仓库。 一般经营项目: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建筑工程与安装、给排水工程施工;电气工程、铁路工程(含通信信号)施工、维修、安装;电信工程、电子工程、通信用户管线建设、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机械、电器设备修理;船舶航修、坞修;船舶出租;潜水作业、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租赁业;物业管理;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监测;劳务服务;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经营与管理;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废旧物资回收。 (2)公司名称:深圳市宏邦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深圳国际商会大厦(B座)1203 法定代表人:郑宏俊 注册资本:1,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受托资产管理(不含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 成立日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3)公司名称:博弘数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6号楼3层13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博弘数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宏)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成立日期: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4)公司名称:天津证大金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2-D053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朱南松)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成立日期: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5)姓名:周桂月 国 籍:中国 住 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店上东里56号1504室 (6)公司名称:昆明盛世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楼A21-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盛世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禁止和需要前置审批范围以外的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及管理;经济信息、商务信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7)姓名:周厚娟 国 籍:中国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5区创业一路西1巷38号 (8)公司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泰康人寿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管理运用自由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成立日期: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三)发行对象与连云港的关联关系 1、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62,38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8.81%,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04,715,20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8.81%,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发行人构成关联关系。 2、除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后,除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除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发生重大交易。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 截至2011年3月9日(发行前一交易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登记相关事宜。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 名股东情况如下表: ■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资产负债率下降,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资产规模的增长空间扩大,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变化的前提下,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94亿元、以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静态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由17.89亿元增加到22.83亿元,增加27.62%;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口径)由41.44%下降到35.67%,下降5.77个百分点。 (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仍然为港口货物装卸、堆存及相关港务管理服务,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的改变和资产的整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将增强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优势,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对本公司治理结构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发行结果,仅对本公司章程所记载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不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 (四)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涉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高管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 (五)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在业务和管理等方面完全分开,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保持独立,并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及新的关联交易。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 ■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陈涛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层 经办律师:钱大治、李峰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联系传真:021-52341670 (三)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虎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0层 经办人员:兰正恩 联系电话:021-52920000 联系传真:021-52921369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1)第0427号和上会师报字(2011)第0431号验资报告; 3、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过程的核查意见》; 4、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6、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1-012 债券代码:122044 债券简称:10连云债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90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6,734,693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8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4,161,994.9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11)第043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保荐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人”简称“丙方”)、募集资金开户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01659036052509331,截至2011年3月18日,专户余额为494,801,994.9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连云港港墟沟东作业区物流场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财通证券和信达证券作为甲方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财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斌辉、刘勇,以及信达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卓彦、徐克非,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财通证券和信达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3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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