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3月26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1-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0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1年3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经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对相关事项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本报告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2.5 其他相关资料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财务指标采用的计算公式,详见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

  ■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C: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

  (2008年10月24日至2010年12月31日)

  ■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C

  (2008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31日)

  ■

  注: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10月24日,并于2008年12月18日推出C类收费模式。本基金在3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投资比例的约定如下: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基金本报告期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比例限制进行证券投资。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净值增长率图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

  ■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C

  ■

  注:1、本基金成立于2008年10月24日,并于2008年12月18日推出C类收费模式,故2008年的业绩为成立日至年底的业绩而非全年的业绩;

  2、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债券不低于80%,现金类资产不低于5%;

  3、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100%×中债全债总指数(全价)

  3.3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1、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国富强化收益债券C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成立于2008年10月24日,并于2008年12月18日推出C类收费模式。截至2008年年末,因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未满3个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不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由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2005年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股东出资在现有股东之间进行了转让,转让后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为51%,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49%,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2006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200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壹亿元增加至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该项增资扩股申请已于2006年11月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增资后双方股东出资比例保持不变,相关工商注册变更手续已于2007年1月初办理完毕并公告。2007年12月,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增加为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增资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相关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

  我公司具有丰富的管理基金经验,从2005年6月第一只基金成立到现在,已经成功管理了8只基金产品(包含A、C类债券基金)。8只基金业绩优秀,丰富优秀的基金管理能力也获得多方权威机构好评。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

  注:表中“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为该名员工从事过的所有诸如基金、证券、投资等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年限的总和。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在2010年12月23日上午进行了一笔金额为9500万元的正回购,在正回购交易指令下达和成交时,满足“银行间市场正回购≦基金净值的40%”的风控指标。但是由于当天股市下跌,导致收市时被动略超上述风控指标。本基金已及时进行调整并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和目标,制订了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并在技术上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实现了严格的交易公平分配。报告期内不存在基金间通过价差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3.2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报告期末,公司共管理了八只基金,即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余六只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公司已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共管理了四只产品,即“农行国富成长一号”、“光大国富互惠一号”、“中行国富配置一号”和“兴业国富互惠一号”。公司尚未开展企业年金、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基金之间的业绩表现差异超过5%的情况。

  4.3.3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按照《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系统划分了异常交易的类型、异常交易的界定标准、异常交易的识别程序,制订了异常交易的监控办法,并规范了异常交易的分析、报告制度。

  报告期内未发生法规严格禁止的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回顾2010年,一季度初延续了复苏的势头,但是在政府连接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及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影响下,经济复苏的势头受阻。二季度开始,国内经济出现二次去库存化。反映在资本市场上,上半年债市收益率一路下降,企业债表现尤其抢眼,信用利差缩小。

  三季度,二次去库存基本完成。通货膨胀率上行与经济企稳是2010年下半年的主要特征,债市因通货膨胀预期上行而出现调整。10月中央银行宣布加息,债市收益率全面上行。

  受通货膨胀压力影响,今年有较强的政策紧缩预期。多次上调准备金率,货币市场流动性处于较差的状况。预期全年货币市场资金利率波动性都将比较大,企业融资成本上升。总体而言,我们将会维持低久期的投资组合,合理把握债券市场的波段性投资机会,超配资质及流动性较好的企业债,以均衡组合的投资收益和保持流动性。对权益类资产投资,我们认为从中长期来看,股市的投资机会逐步到来,我们将会适度加大对估值合理具有成长空间的股票的配置,审慎参与新股的网下申购。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基金A在2010年全年净值增长3.95%,同期比较基准的收益率-0.87%,超越基准482个基点。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基金C在2010年全年净值增长率3.84%,同期比较基准-0.87%,超越比较基准471个基点。超额收益一部分来源于短久期的策略,一部分是选时收益,基金在年初配置信用债,7月以来加大对可转债的配置,取得了较好的超额收益。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1年是调整、稳固、发展的一年。从经济结构来讲需要调整,外部经济来看外需逐步稳固,国内经济将保持较快增长。政策的基调是控通胀及稳增长,在通胀水平没有显著回落之前,政策紧缩是大方向。总体来说,对2011年经济增长我们比较乐观,保障房建设的投入将弥补私人部门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下降。外部经济尤其是美国经济在2011年下半年进一步回暖的可能性在上升。未来中国可能进入高增长及相对高通胀时期,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将带来通货膨胀中枢水平提升。但是就2011年来看,通货膨胀大幅超出预期的可能性并不大。资金面趋紧和资金利率大幅波动将是一个常态,政策紧缩预期及融资成本上升的背景下,全年来看,债市缺乏出现趋势性行情的机会。但是可能在市场过度预期紧缩政策时,出现收益率高点,将是较好的配置时点。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效控制基金估值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投资资产估值委员会(简称“估值委员会”),并制订了《公允估值管理办法》。估值委员会审核和决定投资资产估值的相关事务,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相关基金估值政策由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由托管银行进行复核。公司估值委员会主席为总经理(或其任命者);投票成员:主席,投资总监,营运总监,风险管理经理,基金会计经理,监察稽核部负责人,法务主管;非投票成员(观察员,列席表达相关意见):督察长,基金经理,交易室负责人。估值委员会所有相关人员均具有丰富的行业分析经验和会计核算经验等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基金经理如认为估值有被歪曲或有失公允的情况,可向估值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一切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准则。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0年2月24日宣告分红,向截至2010年2月26日止在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 份基金份额0.30元派发现金红利。该分红的发放日为2010年3月2日,共发放红利2,886,795.67元,其中以现金形式发放2,389,351.92 元,以红利再投资形式发放497,443.75元。之后,本基金于2010年12月25日宣告分红,向截至2010年12月27日止在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 份基金份额0.45元派发现金红利。因市场波动较大,为确保本次分红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要求,2010年12月29日发布调整公告,按每10 份基金份额0.43 元派发现金红利。该分红的发放日为2010年12月29日,共发放红利9,675,700.94元,其中以现金形式发放9,359,460.16元,以红利再投资形式发放316,240.78元。本基金本报告期所实现的利润分配情况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对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出现过银行间市场正回购的比例高于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托管人对此进行了提示,基金管理人已进行相应调整。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类)基金份额净值1.0121元,基金份额总额197,800,252.14份。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C类)基金份额净值1.0088元,基金份额总额 27,774,497.74份。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类)基金和国富强化收益债券(C类)基金的合计份额总额225,574,749.88份。

  2.后附会计报表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后附会计报表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金哲非,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卫军,会计机构负责人:王雅芳

  7.4 报表附注

  7.4.1基金基本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第1049号《关于核准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1,074,710,139.32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8)第15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074,835,078.73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24,939.4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08年12月18日起,本基金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本基金A类、C类两种收费模式并存,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可自由选择申购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但各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股票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的原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综合债券指数(原为新华雷曼中国综合债券指数),根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改业绩比较基准和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自2009年5月23日起变更为:中债总指数(全价)。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批准报出。

  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基金部通知[2010]5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等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7年5月15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如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

  7.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0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7.4.4.2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7.4.4.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 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 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各类应付款项等。

  7.4.4.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或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7.4.4.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3) 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7.4.4.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依法有权抵销债权债务且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7.4.4.7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现金股利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也可按直线法计算。

  7.4.4.10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也可按直线法计算。

  7.4.4.11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等)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若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后的余额)。

  经宣告的拟分配基金收益于分红除权日从所有者权益转出。

  7.4.4.12外币交易

  无。

  7.4.4.13分部报告

  无。

  7.4.4.14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 计量属性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等作为计量属性之外,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2) 重要会计估计及其关键假设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7.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无。

  7.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无。

  7.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无。

  7.4.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即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7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7.4.7.1银行存款

  单位:人民币元

  ■

  7.4.7.2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于2010年12月31日,债券投资中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债券均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独立提供。采用该估值技术的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债券于本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846,706.86元。(2009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0,471,872.87元) 。

  7.4.7.3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没有持有衍生金融资产项目。

  7.4.7.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4.7.4.1各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为零。

  7.4.7.4.2期末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无7.4.7.5应收利息

  单位:人民币元

  ■

  7.4.7.6其他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的其他资产余额为零。

  7.4.7.7应付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4.7.8其他负债

  单位:人民币元

  ■

  7.4.7.9实收基金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C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上表中申购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

  7.4.7.10未分配利润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

  单位:人民币元

  ■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C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1存款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2股票投资收益

  7.4.7.12.1股票投资收益项目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2.2股票投资收益——买卖股票差价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3债券投资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4衍生工具收益

  7.4.7.14.1衍生工具收益——买卖权证差价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5股利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6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7其他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a)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间递减,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

  (b) 本基金的转换费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组成,其中转出赎回费的25%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7.4.7.18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9其他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4.8 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4.8.1 或有事项

  无

  7.4.8.2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无

  7.4.9 关联方关系

  ■

  注:关联方与基金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10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10.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10.1.1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10.1.2权证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权证交易不计佣金。

  7.4.10.1.3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债券交易不计佣金。

  7.4.10.1.4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回购交易不计佣金。

  7.4.10.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和经手费后的净额列示。

  2、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等。

  7.4.10.2关联方报酬

  7.4.10.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支付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基金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0.6% / 当年天数。

  7.4.10.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0.20% / 当年天数。

  7.4.10.2.3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3%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给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算并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其计算公式为:日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 X 0.3% / 当年天数。

  7.4.10.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

  7.4.10.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10.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7.4.10.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

  份额单位:份

  ■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C

  本报告期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10.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10.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2. 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向“09南钢联债”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认购了2000万元该公司债券,国海证券为该债券分销商之一。

  3. 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向“09长春城开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购了2000万元该公司债券,国海证券为该债券副主承销商之一。

  4. 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向“09绵阳投控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购了1000万元公司债券,国海证券该债券分销商之一。

  7.4.10.7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7.4.11利润分配情况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

  单位:人民币元

  ■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C

  单位:人民币元

  ■

  7.4.12期末(2010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12.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可使用以基金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选择网上或者网下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其中基金作为一般法人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新股,根据基金与上市公司所签订申购协议的规定,在新股上市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能自由转让;基金作为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上认购获配的新股,从新股获配日至新股上市日之间不能自由转让。

  7.4.12.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的股票

  7.4.12.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2.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报告期末本基金没有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2.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报告期末本基金没有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3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b)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根据在公允价值计量中对计量整体具有重大意义的最低层级的输入值,公允价值层级可分为:

  第一层级: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级:直接(比如取自价格)或间接(比如根据价格推算的)可观察到的、除第一层级中的市场报价以外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

  第三层级:以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以外的变量为基础确定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不可观察输入值)。

  于2010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级的余额为99,253,956.82元,第二层级的余额为114,192,000.00元,无属于第三层级的余额(2009年12月31日:第一层级的余额为61,612,066.89元,第二层级的余额为44,738,500.00元,无第三层级)。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所属层级未发生重大变动。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卖出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收入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9.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8.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9.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9.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9.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一)基金管理人重大人事变动

  1、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任命李彪先生担任公司督察长。相关公告已于2010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披露;

  2、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股东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任命吴显玲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相关公告已于2010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披露。

  (二)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重大人事变动

  2010年度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应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是人民币45,000.00元,本基金自成立以来对其进行审计的均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未曾改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代理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是:

  ①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②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③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④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⑤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程序

  ①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证券经营机构,考察结果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我司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券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和《研究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租用手续。

  ②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服务质量等情况,根据如下选择标准细化的评价体系,每季度对签约证券经营机构的服务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A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B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C 证券经营机构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D 与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E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经过评价,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对排名靠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若本公司认为签约机构的服务不能满足要求,或签约机构违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本公司有权终止签署的协议,并撤销租用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

  ③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双方没有异议可自动延期一年。

  2、报告期内证券公司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租用与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述基金专用报告期内,根据上述基金专用交易单元选择标准和程序,本基金逐步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合计2个,均为国海证券。

  11.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A001版:头 版(今日236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公 司
   第A004版:热 线
   第A005版:百姓头条
   第A006版:调 查
   第A007版:博客江湖
   第A008版:财 技
   第A009版:悦 读
   第A010版:股 吧
   第A011版:故 事
   第A012版:数 据
   第A013版:行 情
   第A014版:行 情
   第A015版:行 情
   第A016版:行 情
   第A017版:数 据
   第A018版:数 据
   第A019版:信息披露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