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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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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1-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2010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1重要提示

  1.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1年3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已经审计,安永华明会计事务所为本基金财务出具了2010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本报告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基金简介

  2.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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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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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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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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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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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4月14日,在本报告期内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4)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2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年4月14日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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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4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2010年4月14日至2010年10月13日。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净值增长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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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由于合同生效日在报告期内,图示计算方法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当年的实际存续期计算。

  3.3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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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管理人报告

  4.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保德信”)成立于2004年4月,由中国光大集团控股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旗下的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创建,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亿元人民币,两家股东分别持有67%和33%的股份。公司主要从事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今后,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更多资产管理服务。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光大保德信旗下管理着9只开放式基金,即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

  注:对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离任日期指公司做出决定之日;非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做出决定之日。

  4.2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未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充分保护持有人利益,确保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各基金在获得投研团队、交易团队支持等各方面得到公平对待,本基金管理人从投研制度设计、组织结构设计、工作流程制定、技术系统建设和完善、公平交易执行效果评估等各方面出发,建设形成了有效的公平交易执行体系。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各项公平交易制度流程均得到良好地贯彻执行,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现象。

  4.3.2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共有六只股票型基金,分别为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光大量化核心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光大红利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光大新增长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光大优势配置基金”)、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光大均衡精选基金”)、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光大量化核心基金采用数量化投资方法进行管理,对于具体投资对象特征没有规定;光大红利基金主要投资于高分红类股票,高分红类股票为实际或预期现金股息率(税后)大于当期活期存款利率(税后)的股票;光大新增长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新增长模式且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并强调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光大优势配置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柱行业中按总市值排名前三分之一的大盘绩优股;光大均衡精选基金为策略驱动型基金,淡化股票投资风格,强化策略投资,主要投资于具备优良成长前景且估值水平相对合理或被低估的上市公司;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高成长特性或者潜力的中小盘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六只基金虽然均为股票型基金,但是投资风格并不相似,因此其业绩并不具有可比性。

  4.3.3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4.4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回顾2010年,尽管整体的宏观经济和流动性都出现了持续的回落,但是中央仍然保持着良好的调控手段,基本贯彻了“有保有压”的平稳调控手段,使得国内主要行业盈利仍然保持着良好的增长。2010年沪深300盈利同比增长33.75%,强劲的盈利增长为股市提供了良好的保障;特别是国内中小市值股票的盈利都保持了高速的增长,也为中小市值股票的行情提供基础。整个2010年,政策仍保持着在“调结构、保增长”上的摇摆,这也使得不同行业存在着脉冲行情。

  中小盘基金成立于4月14日,我们对当时的宏观环境、市场整体流动性等的判断趋于谨慎,但不悲观,在投资上采用了较为积极的建仓策略,在行业选择上认为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电子科技和创意产业等政策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估值偏高,结构性估值矛盾突出,因此重点配置方向偏向银行、地产、有色、煤炭等周期性行业中的一些中小盘股票。4月中下旬始,随着国家出台系列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5月初央行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及希腊债务危机的进一步恶化,宏观环境的急剧变化超出了我们的预期,导致市场出现了快速恐慌性的下跌,使得这段时间内基金资产出现了明显的投资损失。但从7月初开始,中小盘基金运用其特点“反转策略”,继续加大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市场反弹的过程中积极配以灵活的交易策略,从而使基金在8月初回到面值以上。

  光大中小盘基金9月15日进行了首次分红,三季度末持有股票比例31.33%, 10月8日的突如其来的煤“飞”色“舞”的行情,虽然在预期之中,但其速度之快,力度之猛超出预期。建仓期满后,投资上采用了较为积极的建仓策略,在行业选择上认为通讯、计算机、电子科技等政策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估值相对有所回落,而且往年第四季度都是此类行业的收入确认的高峰期,因此重点配置方向偏向通讯、计算机、电子科技等非周期性行业中的一些中小盘股票。10月20日开始,随着国家出台“十二五”相关新兴产业政策,导致市场出现了非周期类股的又一轮上涨,市场中热点行业、个股基本符合我们的预期,使得这段时间内基金资产出现了明显的投资收益。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7.6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24%。

  4.5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年,但通胀可能继续维持相对高位,货币市场资金面总体偏紧,指数难有趋势性行情,总体维持区间震荡行情。中小盘基金关注在十二五规划中的铁路网、能源网和信息网等,并将重点关注信息网络相关子行业,原因是此类行业上有国家政策扶持,下有明确的需求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估值业务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监管机关有关规定和《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估值委员会工作制度》进行。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的财务核对同时进行。

  报告期内,公司设立由公司分管高管、监察稽核部、运营部、投资研究部(包括基金经理、研究团队、数量分析小组)、IT部代表人员组成的估值委员会。公司估值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选择基金估值模型及估值模型假设,定期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及对估值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估值政策的议定和修改采用集体决策机制,对需采用特别估值程序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及时启动特别估值程序,由公司估值委员会讨论议定特别估值方案并与托管行、审计师沟通后形成建议,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由运营部具体执行。估值委员会向公司管理层提交推荐建议前, 应审慎平衡托管行、审计师和基金同业的意见,并必须获得估值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公司估值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均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长期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成员包括监察稽核代表1人、研究团队代表1人、基金经理代表1人、数量分析小组代表1人、基金会计代表3人、与估值相关的IT工程师1人、运营部主管1人、公司分管运营的高管1人。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委员会成员参与讨论,仅享有一票表决权。

  委员会对各相关部门和代表人员的分工如下:投资研究部和运营部共同负责关注相关投资品种的动态,评判基金持有的投资品种是否处于不活跃的交易状态或者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从而确定估值日需要进行估值测算或者调整的投资品种;运营部根据估值的专业技术对需要进行估值政策调整的品种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估值委员会讨论,负责就估值政策调整的合规事宜与监察稽核部协商,负责执行基金估值政策进行日常估值业务并定期审核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负责与托管行、审计师、基金同业、监管机关沟通估值调整事项;监察稽核部就估值程序的合法合规发表意见;投资研究部负责估值政策调整对投资业绩影响的评估,数量小组负责估值政策调整对投资绩效的评估;IT部就估值政策调整的技术实现进行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截止报告期末未与外部估值定价服务机构签约。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于2010年9月15日向全体基金持有人每十份分配0.30元,共分红17,673,209.05元,其中红利再投为2,768,656.85元,现金红利为14,904,552.20元。

  §5托管人报告

  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2010年度,基金托管人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2010年度,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托管人未发现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进行了1次收益分配,分配金额为17,673,209.05元,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2010年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并经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有关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审计报告

  本基金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对本基金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于2011年3月22日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文号为安永华明(2011)审字第60467078_B09号,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正文。

  §7年度财务报表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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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报告截止日2010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2396元,基金份额总额963,886,543.66份。

  (2)本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4日生效。

  7.2利润表

  会计主体: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4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4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告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傅德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梅雷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永万

  7.4报表附注

  7.4.1基金基本情况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98号文《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于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4月9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0)验字第60467078_B01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4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设立时募集的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888,363,582.06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为人民币229,263.74元,以上实收基金(本息)合计为人民币888,592,845.80元,折合888,592,845.8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上市公司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0%。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中证700指数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4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7.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0年4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7.4.4.2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4.4.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 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系权证投资);

  (2) 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7.4.4.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本基金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2)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卖出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3)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4)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5)回购协议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4.4.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本基金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第二层次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获得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做必要调整确定公允价值;第三层次是本基金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以其他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参数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股票投资

  上市流通的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未上市的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公开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估值方法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其成本价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估值方法估值;

  C.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采用在证券交易所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处理;

  2)债券投资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未上市债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权证投资

  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未上市流通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分离交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采用估值技术分别对债券和权证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的相关原则进行估值;

  5)其他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4.4.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4.4.7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8)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9)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0)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4.4.10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2)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3)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4) 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7.4.4.11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期末指当次分红时的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下同)可供分配利润的5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外币交易

  本基金报告期无外币交易。

  7.4.4.13分部报告

  本基金报告期无分部报告综述。

  7.4.4.14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报告期本基金无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基金无会计政策变更。

  7.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基金无会计估计变更。

  7.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基金无差错更正事项。

  7.4.6税项

  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及金融机构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4.7关联方关系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1.2权证交易

  本期未与关联方进行权证交易。

  7.4.8.1.3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1.4债券回购交易

  本期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扣除证券公司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经手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证管费等)。管理人因此从关联方获取的其他服务主要包括: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7.4.8.2关联方报酬

  7.4.8.2.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自2010年4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30,001,400.00份,认购费1,000.00元,按照招募说明书公示费率收费。

  7.4.8.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本基金27,999,000份,认购费为1,000元,赎回本基金27,999,000份,赎回费为126,499.48元,全部按照招募说明书公示费率收费。

  7.4.8.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8.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未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9期末(2010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而流通受限证券。

  7.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4.9.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基金无其他说明事项。

  §8投资组合报告

  8.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http://www.epf.com.cn 网站的《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

  8.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8.4.1项“买入金额”、8.4.2项“卖出金额”及8.4.3项 “买入股票成本”、 “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入或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9.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9.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9.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9.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9.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9.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报告期内本基金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9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

  §10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策略无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未有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报告年度应支付给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是7万元,目前该审计机构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为1年。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新增租用交易单元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租用4个交易单元,分别是光大证券(深圳、上海各1个)、平安证券和财富证券。

  (2)停止租用:本基金报告期内无停止租用交易单元情况。

  (3)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A.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并选用其交易单元供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应本着安全、高效、低成本,能够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增值研究服务的原则,对该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情况、治理情况、研究实力等进行综合考量。

  基本选择标准如下: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经营行为规范,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证监会处罚;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备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对于某一领域的研究实力超群,或是能够提供全方面,高质量的服务。

  B.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投资研究团队按照A中列出的有关经营情况、治理情况的选择标准,对备选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初步筛选;

  对通过初选的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研究团队各成员在其分管行业或领域的范围内,对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评分。

  根据各成员评分,得出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综合评分。

  投资研究团队根据各机构的得分排名,拟定要选用其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并报本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经董事会批准后,由本管理人交易部门、运营部门配合完成专用交易单元的具体租用事宜。

  11.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2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报告期内,经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增聘李阳先生担任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与袁宏隆先生共同管理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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