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3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诺德优选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3-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6版)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8)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邮政编码:518048

客服电话:95513

联系人: 庞晓芸

业务联系电话:82492000

公司网站(www.lhzq.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金:22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刘军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丁思聪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联系人:郑舒丽 (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建投证券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08

(1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李飞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 0551-220796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邮编: 230001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注册资本:13.2588亿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400-8866-567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1)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2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注册资本:24.05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层-32层

邮政编码:230069

公司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站:中信金融网www.ecitic.com

(2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2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27)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注册资本 人民币21.7亿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联系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 张 欣

网址:www.lordabbettchina.c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 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郁豪伟

经办会计师: 汪棣 薛竞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03月04日证监许可【2011】320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自2011年04月01日到04月29日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具体募集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万元)认购费率
A <501.2%
50 ≤ A @<2000.8%
200 ≤ A <5000.3%
A ≥500每笔1000元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认购金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于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于固定金额费用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00+1,500.00)/1.00=5,000,5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5,000,500.0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期从2011年04月01日至2011年04月29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1000元(含认购费)。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开始办理时间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申购费率
A <501.5%
50 ≤ A < 2001%
200 ≤ A <5000.5%
A ≥500每笔1000元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1年0.5%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0.25%
大于等于2年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0=8,210.18份

2)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固定金额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不到1年,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列支。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二)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具备高成长潜力的行业和个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集中投资于具备充分成长空间的和持续竞争优势的优质企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秉持集中投资的理念,精选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投资于基金持仓权重前30位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在过度分散和过度集中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精选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在对宏观经济、行业和企业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挖掘成长性良好且经营稳健的企业,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从资产价格及股市特征、流动性和资金面、市场估值水平、上市公司业绩等方面入手,分析这些因素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并综合以上四大因素确定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各个因素细分如下:

(1)经济周期中资产价格及股市特征

在考虑经济周期中的资产价格及股市特征时,本基金将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周期:反映市场供需关系变化的存货周期,反映投资变化的资本支出周期,反映宏观经济状况的房地产周期。根据对不同时期资产价格和股市特征的研究,判断所属的经济周期,确定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并根据经济周期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2)流动性和资金面分析(结合全球流动性)

在进行流动性和资金面的分析时,本基金将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指标:反映信贷情况的信贷增速、M2增速预测,反映货币供给的热钱规模、M1增速走势、反映货币需求的未来1年融资规模,反映短期流动性的机构仓位、开户数等。

(3)当前估值水平测算及未来变化趋势

在对估值进行评估时,本基金将运用多种方法来估计大盘的合理点位:运用股利贴现模型(Dividend Discount Model,简称DDM)模型计算A股绝对估值;使用计量回归模型测算A股估值;通过历史数据比较A股历史相对估值。在估计未来变化趋势时,通过比较各大类资产的收益率,对估值水平未来的变化趋势作综合判断。

2、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成长特性”和“安全边际”两个角度对行业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具备充分成长空间和合理安全边际的行业,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行业。

(1)自上而下寻找高成长性行业

本基金重点关注有中长期增长潜力的行业,非常重视经济周期波动过程中行业景气轮动带来的成长型投资机会。本基金认为,考虑到中长期内经济转型的必然性,基于经济转型的成长性投资策略,在中长期内将非常有效。在转型背景下的行业选择,可以从七大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两个层面着手。

战略新兴产业是指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明确的将从财税金融等方面出台一揽子政策加快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指出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七大战略新兴产业指的就是上述《决定》中明确列举的七大产业。相对战略新兴产业而言,传统产业主要指劳动力密集型的、以制造加工为主的行业。

新兴产业由于具有技术优势、政策优势等,虽然当前产业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不大,但是未来增长潜力较大,本基金选择上述七大战略新兴产业进行重点研究和挖掘是看中其未来投资机会和潜在回报空间。传统产业虽然不具备新兴产业的诸多政策技术优势,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是一个传统产业占主体地位的国家,传统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非常大,传统产业受到新兴产业发展的挤压,面临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迫切要求,传统产业从自身出路的角度未来升级改造、进行转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非常高,能够成功升级改造转型的传统产业同样具有较大的投资吸引力,因此本基金也将重点研究和挖掘众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转型过程中蕴含的投资机会。

上述七大战略新兴产业是现阶段我们对新兴产业定义并列举的产业,如果今后国家对战略新兴产业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修改,本基金也将根据国家最新的政策、定义和范围调整本基金具体的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2)必要的安全边际

本基金重点关注成长型行业,并以合理的价格进行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的比率(PEG)等指标严格控制所选行业的估值水平。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自上而下”的研究圈定成长型行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全面深入的个股研究和密切跟踪调查,寻找成长行业内具备高成长预期和行业竞争优势的公司,同时通过优选30只左右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对所选的行业和公司进行密切跟踪的方法来控制个股风险。

在个股研究方面,本基金重视“自下而上”研究方法,通过建立一套良好的定量和定性的筛选体系,力图选出具备长期成长潜力的公司。本基金将重点考察这些公司是否具有坚实的商业基础、出色的管理水平、独特的盈利模式、良好的成长潜力,同时估值是否相对合理等。本基金将依据一定的管理流程筛选三级股票池:初选股票池、优选股票池、核心股票池。第一步:本基金根据每股收益(EPS)、剔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在行业内的排名等定量指标筛选得到初选股票池;第二步: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研究员根据实地调研或基于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的比率(PEG)、行业特有指标等定量指标的初步估值分析对初选股票池名单进行增补,最终得到优选股票池;第三步:在优选股票池的基础上,研究员通过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跟踪、多次实地调研、对公司三大财务报表构建三种不同情景假设(保守、客观及乐观)下的深度估值分析等方法确定各自负责行业内重点推荐的个股名单,汇总后构成核心股票池。以上三级股票池的构建过程中风险控制部门都会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进行合规合法审核。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综合判断后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通过久期管理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权证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的稳健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80%+同业存款利率×20%

沪深300 指数具有覆盖面广、编制合理、透明度高、运用广泛、市场代表性强等特点,而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中位值约为80%,故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和同业存款利率加权组成的复合型指数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持股相对集中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品种。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一般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4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持仓权重前30只个股的总权重至少占股票资产的80%;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诺德优选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诺德优选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诺德优选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诺德优选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将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予以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的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20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下转D8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200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专 题
   第A007版:市 场
   第A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中国基金
   第B002版:新 闻
   第B003版:私 募
   第B004版:对 话
   第B005版:聚 焦
   第B006版:动 向
   第B007版:数 据
   第B008版:人 物
   第B009版:观 点
   第B010版:理 财
   第B011版:营 销
   第B012版:数 据
   第C001版:C叠头版:公 司
   第C002版:公 司
   第C003版:信息披露
   第C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
   第D037版:信息披露
   第D038版:信息披露
   第D039版:信息披露
   第D040版:信息披露
   第D041版:信息披露
   第D042版:信息披露
   第D043版:信息披露
   第D044版:信息披露
   第D045版:信息披露
   第D046版:信息披露
   第D047版:信息披露
   第D048版:信息披露
   第D049版:信息披露
   第D050版:信息披露
   第D051版:信息披露
   第D052版:信息披露
   第D053版:信息披露
   第D054版:信息披露
   第D055版:信息披露
   第D056版:信息披露
   第D057版:信息披露
   第D058版:信息披露
   第D059版:信息披露
   第D060版:信息披露
   第D061版:信息披露
   第D062版:信息披露
   第D063版:信息披露
   第D064版:信息披露
   第D065版:信息披露
   第D066版:信息披露
   第D067版:信息披露
   第D068版:信息披露
   第D069版:信息披露
   第D070版:信息披露
   第D071版:信息披露
   第D072版:信息披露
   第D073版:信息披露
   第D074版:信息披露
   第D075版:信息披露
   第D076版:信息披露
   第D077版:信息披露
   第D078版:信息披露
   第D079版:信息披露
   第D080版:信息披露
   第D081版:信息披露
   第D082版:信息披露
   第D083版:信息披露
   第D084版:信息披露
   第D085版:信息披露
   第D086版:信息披露
   第D087版:信息披露
   第D088版:信息披露
   第D089版:信息披露
   第D090版:信息披露
   第D091版:信息披露
   第D092版:信息披露
   第D093版:信息披露
   第D094版:信息披露
   第D095版:信息披露
   第D096版:信息披露
   第D097版:信息披露
   第D098版:信息披露
   第D099版:信息披露
   第D101版:信息披露
   第D102版:信息披露
   第D103版:信息披露
   第D104版:信息披露
   第D105版:信息披露
   第D106版:信息披露
   第D107版:信息披露
   第D108版:信息披露
   第D109版:信息披露
   第D110版:信息披露
   第D111版:信息披露
   第D112版:信息披露
   第D113版:信息披露
   第D114版:信息披露
   第D115版:信息披露
   第D116版:信息披露
   第D117版:信息披露
   第D118版:信息披露
   第D119版:信息披露
   第D120版:信息披露
   第D121版:信息披露
   第D122版:信息披露
   第D123版:信息披露
   第D124版:信息披露
   第D125版:信息披露
   第D126版:信息披露
   第D127版:信息披露
   第D128版:信息披露
   第D129版:信息披露
   第D130版:信息披露
   第D131版:信息披露
   第D132版:信息披露
   第D133版:信息披露
   第D134版:信息披露
   第D135版:信息披露
   第D136版:信息披露
   第D137版:信息披露
   第D138版:信息披露
   第D139版:信息披露
   第D140版:信息披露
   第D141版:信息披露
   第D142版:信息披露
   第D143版:信息披露
   第D144版:信息披露
   第D145版:信息披露
   第D146版:信息披露
   第D147版:信息披露
   第D148版:信息披露
   第D149版:信息披露
   第D150版:信息披露
   第D151版:信息披露
   第D152版:信息披露
   第D153版:信息披露
   第D154版:信息披露
   第D155版:信息披露
   第D156版:信息披露
   第D157版:信息披露
   第D158版:信息披露
   第D159版:信息披露
   第D160版:信息披露
   第D161版:信息披露
   第D162版:信息披露
   第D163版:信息披露
   第D164版:信息披露
   第D165版:信息披露
   第D166版:信息披露
   第D167版:信息披露
   第D168版:信息披露
   第D169版:信息披露
   第D170版:信息披露
   第D171版:信息披露
   第D172版:信息披露
   第D173版:信息披露
   第D174版:信息披露
   第D175版:信息披露
   第D176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