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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明确 上市银行应租用会员交易单元参与债市 2011-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张媛媛 黄婷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黄婷 昨日,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发布通知,对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会员交易单元参与债券交易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通知要求,上市商业银行参与深沪交易所债券市场,应当通过向深沪交易所会员租用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上市商业银行租用的交易单元可从事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以及深沪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和方式的交易。 深交所的通知指出,上市商业银行租用的专用交易单元不得转租或接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委托代理买卖。上市商业银行申请租用交易单元时,应当按照深交所交易单元管理业务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会员业务专区”提交参与交易所债券业务的资格批准文件、交易单元使用承诺书、交易单元租赁协议等申请材料。上市商业银行与深交所会员解除交易单元租赁关系后,应当按照深交所交易单元管理业务流程办理退租手续。 通知还指出,交易单元租赁期间,深交所会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其作为交易单元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保持所出租交易单元的有效性、合法性。未经上市商业银行许可,深交所会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接收或查询所出租的交易单元上进行的委托交易、成交回报信息和其他业务信息。上市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此办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其它违规行为的上市商业银行,深交所可比照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深交所可暂停或限制其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暂停或限制其参与深交所债券市场业务,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主管机关处理。 此外,上交所的通知指出,上交所会员向上市商业银行出租交易单元的,应当保障上市商业银行所租用交易单元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所出租交易单元上的交易数据和其他信息。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交易单元的,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租用交易单元上发生的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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