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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6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99号)核准,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毅昌")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3,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80元,募集资金总额869,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3,090,454.77元,较原计划的453,560,000.00元募集资金超募资金359,530,454.77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对首次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0]第3-0010号《验资报告》。该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广州毅昌募集资金专户中。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广州毅昌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规定,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毅昌")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将超募资金中的人民币130,000,000.00元向芜湖毅昌增资,建设汽车内外饰件、家电结构件项目。现广州毅昌与芜湖毅昌、兴业银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四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芜湖毅昌已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4880100100223974,截止至2011年3月1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3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对芜湖毅昌增资,建设汽车内外饰件、家电结构件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超募资金为0.00元。 二、广州毅昌、芜湖毅昌、兴业银行三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广州毅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芜湖毅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广州毅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广州毅昌、芜湖毅昌、兴业银行三方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广州毅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广州毅昌授权国金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廖卫平、宋乐真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兴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兴业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广州毅昌和芜湖毅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兴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芜湖毅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6,500,000.00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兴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广州毅昌、芜湖毅昌、兴业银行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的,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芜湖毅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本协议自广州毅昌、芜湖毅昌、兴业银行、国金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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