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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1-011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数量:80,000,000股 发行价格:22.50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18亿元 2、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期
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1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的股份中,向公司控股股东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控股”)配售的2,400万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该部分新增股份预计可流通时间为2014年3月25日;向除永泰控股外的其他发行对象配售的5,600万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该部分新增股份预计可流通时间为2012年3月25日。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特别提示: 本公告目的仅为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全文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2010年7月28日召开的永泰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2010年9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0年8月30日召开的永泰能源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0年10月13日召开的201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于2010年10月18日由中国证监会受理,于2011年1月1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有条件通过。2011年2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1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170万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3、发行数量:80,000,000.00股 4、发行价格:22.50元/股 5、发行对象获得配售的情况:
6、募集资金量: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亿元,扣除承销费用3,600万元、保荐费用300万元、律师费用26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150万元,评估费用105万元和信息披露费用8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755,010,000.00元。 7、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鲁正信验字(2010)第0017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8亿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共计4,499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755,010,000.00元。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2011年3月25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股权登记相关事宜。 (四)资产过户情况(涉及资产认购)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和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询价过程、发行对象选择过程及配售数量和价格的确定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程序及发行人2010年第五次、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的资格符合发行人2010年第五次、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发行对象、询价及配售过程方式及其结果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过程合法有效,结果公平、公正。”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公司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配售情况如下表所示,永泰控股承诺其所认购的2,400万股股份之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登记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截止日为2014年3月25日。除永泰控股外的其他发行对象承诺其所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合计5,600万股)的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截止日为2012年3月25日。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浦东浦电路370号宝钢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8年9月10日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2、济南北安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济南市槐荫区纬八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4月30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以企业自有资产对外投资。(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除外) 3、江苏荣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住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562室 法定代表人:黄云秋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3月2日 经营范围:一般许可项目: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 4、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徐州大庙西贺村 法定代表人:安继文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年6月11日 经营范围: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制造(上述项目依法须办理许可证的,办理许可证后经营)、销售、出口、维修、技术开发、售后服务。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注册资本:822,782.11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3年2月2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6、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郭怀保 注册资本:85,714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年5月31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及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资策划;咨询服务。 7、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太平湖东里14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余 注册资本:154,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4月15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除控股股东永泰控股外,本次发行的其他6名发行对象除持有公司股票外,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1、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1)收购永泰控股持有的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3,000万元出资份额 2010年6月28日,根据公司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与永泰控股履行其于2009年12月8日签署的《关于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收购永泰控股持有的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瀛山西”)3,000万元出资份额,转让价款为125,142,857元。 此次关联交易为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公司独立董事也就上述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前进行事前认可。公司关于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于2010年6月25日获得证监会《关于核准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852号),相关股权已于2010年6月29日办理完成过户手续。 (2)转让泰安鲁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青岛平度鲁润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4%股权给永泰控股 2010年5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经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控股股东永泰控股签署了《关于泰安鲁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和《关于青岛平度鲁润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其拥有的子公司泰安鲁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润地产”)100%股权和青岛平度鲁润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度金矿”)54%股权转让给永泰控股。根据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10)第55号和第56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0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鲁润地产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2,173.90万元,平度金矿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3,581.77万元,对应公司持有平度金矿54%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934.16万元。经双方协商约定,转让价格以上述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确定的鲁润地产100%股权的转让价款为2,200万元,平度金矿54%股权的转让价款为1,950万元。 2010年5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杜书伟先生和郭文峰先生为上述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事前认可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函》,对公司向永泰控股转让鲁润地产100%股权、平度金矿54%股权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示认可。 公司已于2010年6月9日收到平度金矿股权转让款1,950万元,2010年6月10日收到鲁润地产股权转让款2,200万元,并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 (3)向永泰控股借款 2010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本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议案主要内容:公司及子公司华瀛山西拟向控股股东永泰控股进行借款,借款金额自2010年1月1日起合计不超过5亿元,借款利率以永泰控股实际获得资金成本和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孰低者计算,按实际借用资金天数计息,在上述借款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可循环办理相关借款。同时,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及自有资金,自2010 年1 月1 日起向子公司华瀛山西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0 亿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以本公司实际获得资金成本进行计算,按实际借用资金天数计息。2010年4月11日,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关联股东永泰控股予以回避表决。 2010年1~6月,公司及子公司华瀛山西向永泰控股借款最高时点数为23,789万元,截至2010年6月30日,上述借款本息已全部归还永泰控股。 (4)华瀛山西接受永泰控股信托贷款 2010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信托贷款的议案》,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议案主要内容:永泰控股拟通过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单一资金信托”,并委托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华瀛山西发放单一信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贷款利率10%(按季支付),期限自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不超过1.5年。2010年6月6日,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关联股东永泰控股予以回避表决。 2010年7月12日,华瀛山西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华瀛山西向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0,000万元,用于下属煤矿的整合技改。借款期限自2010年8月13日至2011年11月13日。年贷款利率为10%,按季结息。此项借款由永泰控股以2,000万股永泰能源限售流通股提供担保。 (5)永泰控股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的30% 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于2010年8月30日召开的201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及《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同意永泰控股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的30%。2010年7月28日,公司与永泰控股签署了《关于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2011年3月,永泰控股以现金54,000万元认购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2,400万股。 (6)公司与永泰控股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2010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为2,260万元,其中:南京永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永泰能源”)与扬州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000万元,为以前年度工程施工业务延续至2010年结算产生(属于南京永泰能源履行其在被公司收购之前的合同而发生、并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正常招标投后发生的交易行为)。随着相关工程的逐渐收尾和结算,南京永泰能源与控股股东子公司之间因工程承包而形成的日常关联交易将逐步减少。公司2010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除上述交易外,本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内未发生其他重大交易。 2、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安排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与控股股东永泰控股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规性。 除与控股股东永泰控股的上述交易安排外,公司与本次发行的其他6名发行对象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三、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11年3月9日,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完成股份登记后,截至2011年3月25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永泰控股的持股比例由41.20%下降到38.82%,本次发行不改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资产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增加175,501万元,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得到明显改善,融资能力得以提高,资产结构更加合理。 (二)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华瀛山西控股山西灵石荡荡岭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冯家坛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孙义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柏沟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灵石华瀛集广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等六家煤矿企业,同时通过华瀛山西参股山西灵石致富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富煤业”)49%的股权,整合后公司所拥有的煤矿保有储量将达15,759.86万吨(不含致富煤业的储量),整合后生产规模为375万吨/年(不含致富煤业的产能),公司的业务结构不发生变化,以煤炭采选为主的业务比重将继续上升。由此,公司的主营业务能力将得以大幅提升,经济效益也将进一步提高,并为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公司未来将充分利用华瀛山西所拥有的兼并重组整合主体资格,配合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部署与步伐,继续参与山西省内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收购其他优质煤炭资源,进一步扩大煤炭资源储备,同时加大矿井技术改造、扩大产能,力争在3~5年内实现成为技术装备先进、环境和安全有保障的骨干煤炭企业的中期发展目标。 (三)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有更多投资者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并成为公司股东,来自投资者的监督将更加严格。同时也将给公司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更有利于公司未来的规范治理。 (四)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永泰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子公司目前未从事煤炭开采业务;根据实际控制人王广西和郭天舒夫妇、永泰控股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未来也不与永泰能源形成同业竞争。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收购目标煤矿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均将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同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也不从事原煤开采业务,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不会发生新的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均将大幅提升,相应资产负债率则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财务结构趋于合理,财务风险得以降低,偿债能力进一步增强。相关目标股权/资产收购完成后,公司的煤矿资源储备将大幅增加,待相关煤矿复产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大幅提高。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强化和突出主营业务、大幅提升盈利能力和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联 系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22层 邮 编:200122 电 话:021-68761105 传 真:021-68762320 保荐代表人:张宜霖、马益平 项目协办人:钟铁锋 联 系 人:赵斐、杨肖璇、高宏宇、李鹏 (二)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吴明德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 电 话: 021-61059000 传 真: 021-61059100 经办律师:丁启伟、谢静 (三)审计机构: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效治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8号楼3层 电 话: 0531-82077960 传 真: 0531-82077958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英明、徐士诚、陆文娟、迟斐斐、何玉梅 (四)资产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13层 电 话: 010-58383633 传 真: 010-65547182 经办资产评估师:郭鹏飞、姬福震 (五)矿业资产评估机构: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忠珍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5号时代之光名苑D座1502室 电 话: 010-61595857 传 真: 010-62273926 经办资产评估师:刘忠珍、高瑞生 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13号); 2、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过程的核查意见; 5、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鲁正信验字(2011)第0008号验资报告;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7、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二)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14:00-16:30。 (三)查阅网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 (四)查阅地点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A座1208室 联 系 人:李 军 王 冲 电 话:010-84351359 传 真:010-84351559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1-012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永泰能源”或“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为“专户银行”)以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于2011年3月2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601014210023806 ,该专户仅用于永泰能源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及全部用于增资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安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宜霖、马益平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自作出更换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安信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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