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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0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设立全资子公司实施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桥梁功能部件精密坯件制造基地技术改造项目",该子公司名称为四川新筑精坯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坯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于2010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公告(编号2010-002)。 本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于2010年10月12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公告(编号2010-004、2010-005)。 精坯公司工商注册完成后,本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编号2010-008)内容详见2010年10月2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相关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四川新筑精坯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经协商,于2011年3月25日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丙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001488508051511754,该专户用于甲方"设立子公司实施桥梁功能部件精密坯件制造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若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丙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方作为丙方实施" 桥梁功能部件精密坯件制造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股东,应当确保丙方遵守其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丙双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本协议生效后原关于本项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动失效。同时帐户资金余额划转至本协议项下帐户,原监管帐户注销。" 桥梁功能部件精密坯件制造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拟用募集资金18,000万元,该项目对应原三方监管协议账户余额全部转至精坯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项目进度科学运用募集资金。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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