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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ST化工 公告编号:2011-050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3月27日15:00 至2011年3月2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司办公楼A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王铁山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26,099,17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2.6616%。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66,549,16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9.198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9,550,01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3.4632%。 三、提案的表决方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第一、二项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表决,同意股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符合《公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两议案获得通过。 2、第三项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同意股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方案的议案》 (1)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方式、交易标的与交易对方 同意424,198,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5541%;反对1,877,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4406%;弃权22,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053%。 (2) 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 同意424,119,8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5355%;反对1,888,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4431%;弃权91,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214%。 (3) 交易标的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同意424,130,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5380%;反对1,877,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4406%;弃权91,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214%。 (4) 交易标的权属转移 同意424,130,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5380%;反对1,877,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4406%;弃权91,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214%。 (5) 决议有效期 同意424,119,8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5355%;反对1,877,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4406%;弃权10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239%。 (二)审议通过《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议案》 同意423,917,3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80%;反对1,900,5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4460%;弃权28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66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重大资产购买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423,893,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24%;反对1,898,7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4456%;弃权306,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0720%。 此三项议案详细内容已刊登在2011年3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为2011-009、2011-01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叶菲、吕慧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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