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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11-012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的议案》。决定将 "年产12 万吨家电用复合材料(PCM/VCM)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苏州园区工行')"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合肥高新区工行')"。详细内容请见刊登于2011年3月16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根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已申请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2011年3月25日与合肥高新区工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肥公司已在合肥高新区工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02011929201106059,截止2011年3月23日,专户余额为7248.6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合肥公司"年产12万吨家电用复合材料(PCM/VCM)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专户资金利息收益率,合肥高新区工行为合肥公司另行开立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协定户"),账号为1302011929200010328,该协定户为专户的附属账户,不用于资金的收付结算。 若合肥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在每笔存单开立前由合肥公司、合肥高新区工行、平安证劵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肥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劵,合肥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合肥公司、合肥高新区工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萌、张浩淼可以随时到合肥高新区工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合肥高新区工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合肥高新区工行按月(次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合肥高新区工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合肥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合肥高新区工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合肥高新区工行,并且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合肥高新区工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合肥公司、合肥高新区工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合肥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注销了在苏州园区工行的原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日该专户余额为7248.62万元。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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