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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1-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1年3月30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本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1年03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0年01月0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自2009年5月1日起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新华富时A600指数收益率×65%+新华巴克莱指数收益率×35%”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5%”。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投资”中“八、投资组合限制”中规定,本基金自2006年11月21日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图中数据按合同生效当年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5年12月12日正式成立。公司股东由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0%)组成,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重庆,主要办公地点:北京。截至2010年末,公司管理的基金共有四只,均为开放式基金。其中,益民货币市场基金于2006年7月17日成立,首发规模超过17亿份;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6年11月21日成立,首发规模近9亿份;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7年7月11日成立,首发规模73亿份;益民多利债券型投资基金于2008年5月21日成立,首发规模超过7亿。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上述任职日期系本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基金经理任职日。董事会于2007年10月20日作出任职决议。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以尽可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为目标,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已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建立起规范的公平交易机制,对于场内交易,公司规定不同基金、账户同向买卖同一证券的交易分配原则是“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并按此原则开发上线了基金间公平交易系统模块,不同基金同向买卖同一证券完全通过系统进行比例分配,实现公平交易。本报告期内,场内业务的公平交易运作良好,未出现异常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了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本基金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侧重投资于具有持续高成长能力和持续高分红能力的两类公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优选股票构建投资组合,与本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风格不同。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0年上半年,CPI不断上升,宏观经济政策和银行信贷逐步收紧,固定资产投资和GDP增长出现回落的趋势,股票市场经历了较大幅度的下跌; 下半年GDP增速回落的势头有所放缓,经济增长的底部逐渐探明;在美联储重启二次量化宽松的预期下,美元快速贬值,全球股市和大宗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 在此国内外背景下,股票市场大幅度反弹,之后CPI指数连续创新高,央行连续两次加息,连续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在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紧缩的预期下,股票市场又出现较大调整; 全年上证指数从3277.14点起步,7月2日创下年内低点2319.74点,年底收于2808.08点,跌幅14.31%,深证成指收于12458.55点,跌幅9.06%; 在2010年的投资中,四季度市场风格变换频繁,本基金在行业配置调整上出现一定误判,造成了较大净值损失,净值增长率落后于比较基准。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6235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4.28%,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6.69%。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新的一年,经济基本面仍然健康,大盘蓝筹估值较低,因此股指向下空间相对有限,但由于市场估值结构性差异巨大,部分个股风险较大;在通货膨胀得到控制之后,股票市场可望有较大的投资机会。 2011年,红利成长将保持适中的仓位,投资组合的配置相对均衡,重点关注低估值蓝筹、大消费、新兴产业等的投资机会。 益民红利成长基金将继续奉行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人为本,章制为纲,自律勤勉” 的经营理念,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以优秀的人才,科学的管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1、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成立估值委员会,估值委员会是基金估值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估值相关决策及执行。成员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运作保障部、金融工程部、监察稽核部、基金会计等相关人员组成。相关参与人员应当具有上市公司研究和估值、基金投资等方面较丰富的经验,熟悉相关法规和估值方法。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研究部负责人及行业研究员负责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所属行业的专业研究,参与基金组合停牌股票行业属性和重估方法的确定,并在估值讨论中承担确定参考行业指数的职责;相关参与人员应当具有多年的行业研究经验,能够较好的对行业发展趋势做出判断,熟悉相关法规和估值方法。 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参与估值流程的人员,应当对有关估值政策、估值流程和程序、估值方法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参与估值流程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会计核算估值知识和经验,应当具备熟知与估值政策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估值原则和方法的专业能力,并有从事会计、核算、估值等方面业务的经验和工作经历。 金融工程部金融工程人员:金融工程人员负责估值相关数值的处理和计算,并参与公司对基金的估值方法的确定。该成员应当在基金的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工作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具备基金绩效评估专业能力,并熟悉相关法规和估值方法。 运作保障部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在估值流程中的相关工作职责是参与基金组合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确定,复核由估值委员会提供的估值价格,并与相关托管行进行核对确认。如有不符合的情况出现,立即向估值委员会反映情况,并提出合理的调整建议。基金会计人员应当与估值相关的外部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获悉的与基金估值相关的重大信息及时向公司及估值小组反馈。基金会计应当具备多年基金从业经验,在基金核算与估值方面掌握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具备熟悉及了解基金估值法规、政策和方法的专业能力。 2、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基金管理公司估值委员会成员中不包括基金经理。基金经理不参与估值工作决策和执行的过程。 3、本公司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没有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本公司现没有进行任何定价服务的签约。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已实现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利润分配、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现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报告期内,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托管人认为,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经托管人复核的本基金2010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2011年3月22日 §6 审计报告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0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0.6235元,基金份额总额2,297,642,856.80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1月1日 至 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1月1日 至 201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宋瑞来______ ______吴晓明______ ____吴晓明____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99号《关于核准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及基金部函[2006]254号《关于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核准后进行募集,由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基金发起并担任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自2006年10月23日至2006年11月17日止向境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后经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兴宇验字(2006)第2108号验资报告验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1月21日以基金部函[2006]292号《关于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书面确认。经验资及备案后,本基金合同于2006年11月21日生效。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 本基金设立时募集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847,449,205.33元,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141,986.73元,实收基金本息共计847,591,192.06元,上述募集的实收基金根据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币1.00元折合为847,591,192.06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2007年7月16日(拆分日)进行了基金份额拆分,并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于2007年7月17日进行变更登记。基金拆分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8071元。基金份额拆分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拆分比例=拆分日基金资产净值/拆分日拆分前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按照该公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9位的拆分比例为 1.807075384。本基金管理人按此拆分比例对2007年7月16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份额拆分,即:拆分后,基金份额净值变为1.0000元,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每1份增加到 1.807075384份,拆分后基金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两位后全部舍去;对于因此产生的尾数份额,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按照舍弃的部分大小排序进行分配,直至实际总份额等于基金资产净值。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2007年5月15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0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上年度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号《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4号《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享有的税收优惠及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利息时代扣代缴20% 的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即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基金买卖股票出让方按照0.10%缴纳,受让方不缴纳印花税。 5、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1.1.2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4.8.1.1.3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7.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 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扣除证券公司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经手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证券交易所买(卖)证管费等)。 关联方符合本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标准,与其签订的交易单元租用合同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的。其为本基金提供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7.4.8.2.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销售服务费。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不存在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均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不存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4.9 期末(2010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余额。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余额。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注:“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9.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9.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9.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9.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9.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9.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 1、本公司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 (1)基本情况:资本充足,财务状况及最近三年盈利情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构的处罚;主要股东实力强大;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公司治理: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3)研究实力: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数量足够的专职研究人员以及研究水平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研究员;研究覆盖面广,能涵盖宏观经济、行业、个股、债券、策略等各项领域,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分析严谨,观点独立、客观,并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测算能力; (4)服务能力: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能主动为基金提供及时的市场信息及各种路演、公司联合调研、券商会议的信息和参加机会; (5)综合业务能力:在投资银行业务上有较强的实力,能协助本公司基金参与股票、债券的发行;在新产品开发方面经验丰富,能帮助本公司拓展基金管理业务(如QDII、集合理财产品等);在证券创新品种开发方面处于行业前列(如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融资融券、金融期货等); (6)其他因素。 2、本公司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程序: (1)投资总监组织研究部、金融工程部、投资部经集体讨论后遵照上述标准填写《券商选择标准评分表》,并据此提出拟选券商名单以及相应的席位租用安排。挑选时应考虑在深沪两个市场都租用足够多的席位以保障交易安全。必要时可要求券商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投资总监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报拟选券商名单、相应的席位租用安排以及相关评选材料;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拟选券商名单及相应的席位租用安排,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上报董事会,董事会如有相应授权的,由公司管理层依据授权内容办理; (4)券商名单及相应的席位租用安排确定后由交易部会同所选券商共同拟定席位租用协议,并交监察稽核部审核通过; (5)审核完成后交易部负责协调办理正式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 3、本报告期内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沪市新增租用西南证券及长江证券两个交易单元。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3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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