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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青海明胶 证券代码:000606 公告编号:2011-014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3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华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人(法人股东),代表公司股份93,938 ,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 金诺律师事务所徐永胜律师、张勍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3,938 ,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2、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3,938 ,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3、公司201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3,938 ,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4、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3,938 ,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5、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会议审议,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2010年度利润不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3,938 ,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6、公司聘请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会议审议,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同意续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3,938 ,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7、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3,938 ,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8、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会议审议,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同意增补赵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相同。(赵侠先生简历附后)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3,938 ,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9、关于子公司向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4,048 ,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10、关于转让子公司四川禾正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经会议审议,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同意以人民币900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持有子公司四川禾正制药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和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风投"), 其中莱美药业受让60%的股权,重庆风投受让40%的股权。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3,938 ,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金诺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徐永胜先生、张勍先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赵侠先生简历 赵侠先生,41岁,美国加利弗尼亚大学MBA,曾在中国农业银行北辰支行任职,历任天津滨海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营业部经理、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赵侠先生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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