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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2011-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吴睿鸫
单凭成立一个海外投资监管部,并不能完全解决目前海外投资中的一系列问题。实际上,海外投资并不缺少监管。国资委早已制定了央企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包括限定企业的境外投资资质、规范央企海外产权、改革海外投资审批办法、建立风险预警体系等。可是,这一系列监管措施的面世,仍没挡住央企在国外走麦城的脚步。 笔者觉得,除增设海外投资监管部外,仍有很多制度亟需架构。首先,要筹建亏损准备金制度。日本于上世纪60年代设立了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同时在70年代专门设立了资源海外开放亏损准备金,以弥补其国内资源缺乏短板。我觉得,国内也有必须利用外汇储备、国有企业利润以及公共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来筹建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来舒缓海外资企业失利所造成资金短缺。 其次,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针对政治性风险的保险服务,像汇率险、国有化征收险和政治暴力险,对东道国拒绝承认合同契约、强制收归国有和突发性政局动荡等建立起保护措施。美国与日本在这方面做得非常成功,我们不妨也结合国情,推进这些系列保险制度的制定,以规避海外企业遇到战争、地震以及政治风险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后,还要架构起严厉的问责机制。加大对投资责任人的奖惩力度,做到权责分明。如投资获利,则给予责任人相应奖励。投资失败,如果决策程序合法,至少要负领导责任,或调离岗位或引咎辞职;而若决策程序违法,则要负刑事责任。(作者单位:河北省威县国税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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