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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3-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1-004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18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11年3月29日在紫光大楼一层116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到6名,符合《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经审议、逐项表决,会议以6票全票赞成,做出如下决议: 一、 通过《2010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二、 通过《2010年度董事会报告》 三、 通过《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 通过《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五、 通过《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六、 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根据经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2010年度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本年度公司合并净利润为 33,221,560.69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322,156.07元,加上年初合并未分配利润67,377,195.11元,减去已支付2009年度普通股股利20,608,000.00 元后,合并未分配利润为76,668,599.73元。 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0年末公司总股本20,60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16,486,400元,合并未分配利润尚余60,182,199.73元。2010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 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支付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的议案 公司将续聘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公司向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支付2010年度审计费用55万元,所有审计业务所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报酬。 独立董事事前一致认可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对此所做的决议。 八、 通过《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九、 通过《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十、 通过《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十一、通过《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十二、通过《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十三、通过《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十四、通过关于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及贴现、银行保函、信用证等信贷业务,授信额度有效期自签署授信协议之日起一年。 十五、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将另行决定并公告。 以上议案中,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议案六、议案七、议案九、议案十均需经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31日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1—005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3月29日在紫光大楼一层116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符合《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议、逐项表决,会议以3票全票赞成,做出如下决议: 一、通过《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 二、通过《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同时,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一致保证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上预案需经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通过《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按照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内部控制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体系完整,保证了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以及信息披露等重点控制活动的执行与监督充分、有效;形成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能够对经营风险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也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同时,本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合理;未发现公司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2010年度,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公司在收购、出售资产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价格,交易价格合理;未发现有内幕交易及损害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4、 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和操作程序,关联交易定价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3月3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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