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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名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1-009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3-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15号)文件核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4,987.5311万股,募集资金99,999.99855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54.98753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645.011024万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0]第2068号《验证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银行、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已于2011年1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1-005号)。 鉴于募投项目人参产品系列化项目延吉厂区的实施主体为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元药业"),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公司将原用于延吉厂区项目在吉林银行通化柳河支行(账号:040101201050019012)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30,014万元(其中:本金29,993万元,利息21万元)全部转入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公司及子公司初元药业、吉林银行延边分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原与吉林银行通化柳河支行、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因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而自动失效。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如下: 一、初元药业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已在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60101201020003911,截止 2011 年3月24日,专户余额为30,014万元;该专户专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人参产品系列化延吉厂区基地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对初元药业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负有连带监管和保证责任。 二、公司、初元药业、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初元药业和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初元药业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浩、 康卫可以随时到吉林银行延边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吉林银行延边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吉林银行延边分行查询初元药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吉林银行延边分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向初元药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初元药业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吉林银行延边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吉林银行延边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初元药业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初元药业、吉林银行延边分行、保荐机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吉林银行延边分行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初元药业、吉林银行延边分行、保荐机构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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