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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3-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3版)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0年09月30日,招商银行总资产2.359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8.0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被境内外权威媒体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中国资产托管市场创新客户满意首选品牌” 6S资产托管综合业务平台荣获“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二等奖第一名”。

  经过八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0年,招商银行实现托管利润8.11亿元,托管费收入3.21亿元,托管资产突破3200亿元,托管日均存款突破300亿元,托管产品数量、托管资产规模和托管费收入稳居中小托管银行第一,基金托管新增规模居行业首位,内部控制连续四年通过SAS70国际认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年3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年8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年1?月加入本公司。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分别自1999?年9?月、2003?年9?月、2007?年11?月及2008?年10?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自2002?年7?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年5月加入本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圳管理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博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教授、注册会计师。1992年至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处长,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1993-1996),1996年晋升为教授;2000年至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部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同时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曾获“全国优秀教师”(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创新二等奖(200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28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3209.23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28800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其他场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宇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宇

  六、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三种: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建信进取份额”)。其中,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4:6的比率确认为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

  2、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

  3、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登记在场内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成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

  4、 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5、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与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6、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份额配比不变。

  (三)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份额概要

  1、 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 基金份额配比

  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率不变。

  3、 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份额净值计算原则

  本基金对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份额风险和收益特性的安排不同,其净值计算遵循以下原则:

  (1)建信稳健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3.5%”,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建信稳健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建信稳健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建信稳健份额的本金及建信稳健份额累计约定日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建信进取份额的净资产。建信稳健份额累计约定日收益按依据建信稳健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单利和截至计算日建信稳健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1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所代表的4份建信稳健份额和6份建信进取份额分别计入建信稳健份额总额和建信进取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1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4份建信稳健份额和6份建信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若在本基金存续的完整会计年度内未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事项,建信稳健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者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之规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建信稳健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建信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t=min{自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不定期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

  R为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示例

  假设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本基金运作了100天,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元、0.950元、0.526元,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3.00%,其间本基金未进行不定期折算。

  ■

  由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00元,触发了不定期折算机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元。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10日证监许可[2011]355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2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在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在场内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向社会公开募集。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限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场外认购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2、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经确认的建信稳健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0.4;

  经确认的建信进取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0.6;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经确认的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100,000 份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 元,则其可得到的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数为:

  认购金额=1×(1+1.2%)×100,000=101,200 元

  认购费用=1×100,000×1.2%= 1,200 元

  净认购金额=1×100,000=100,0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50/1=50 份

  经确认的建信稳健份额=(100,000+50)×0.4=40,020 份

  经确认的建信进取份额=(100,000+50)×0.6=60,030 份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建信稳健、建信进取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上市交易。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单独交易建信稳健或者建信进取;基金份额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建信稳健和建信进取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场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且发起份额分离请求,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成功分离为建信稳健、建信进取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

  2、 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 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 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建信稳健、建信进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建信稳健、建信进取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建信稳健、建信进取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对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内申购与赎回和场外申购与赎回两种方式。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建信双利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建信双利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期限设置级差费率,最小赎回费率为零;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的0.5%。

  ■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年指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场外申购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场外申购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建信双利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3、赎回净额的计算

  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建信双利基金份额10000份,赎回适用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建信双利基金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及建信进取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及建信进取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建信双利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建信双利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建信双利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的分拆,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拆成“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即每1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分拆成4份“建信稳健份额”与6份“建信进取份额”的行为。

  2、场内份额的合并,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按照4:6的比例合并成“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即每4份“建信稳健份额”与6份“建信进取份额”合并成1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行为。

  3、场外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该业务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五)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六)业务办理费用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按照不高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主题策略筛选和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法筛选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力争在中长期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较高仓位、主题挖掘、个股精选。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较高仓位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通过减少对股票市场趋势的主观判断,坚持既定且稳定的投资风格和策略,以获取长期较高的资本利得。

  2、主题挖掘

  本基金建立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深入挖掘上述趋势得以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

  本基金投资于核心主题企业的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3、个股精选

  本基金将精选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并具有竞争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如果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被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资产配置决策应该基于对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风险水平及其相关性的判断而制定,本基金将以此为出发点,对于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率、风险水平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据此制定基金在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率与风险水平的因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行业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进行及时调整。本基金资产配置具体调整流程如下:

  (1)计算股票市场估值水平;

  (2)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预测未来经济增长率、行业、公司的盈利增长率,分析债券预期收益率;

  (3)综合比较股票市场估值、债券收益率以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长,确定资产组合配置;

  (4)根据资产组合调整规模、市场股票资金供需状况,将对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收益进行模拟,确定最终资产配置方案。

  ■

  

  2、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1) 主题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从社会、文化、科技、国内外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等多个角度出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深入挖掘上述趋势得以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详见图2)。

  按照主题产生的大类原因,本基金将主要关注以下五类主题:政策促进类主题、模式转化类主题、科技进步类主题、投资工具增加类主题、事件类主题,通过对投资主题的细分,可以帮助本基金更好地把握主题的发展规律,并且有利于本基金对于同类主题投资机会的对比分析。■

  (2) 主题配置策略

  在主题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主题产生原因、主题景气程度、主题投资可行性、主题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每个主题的配置权重范围,从而进行主题配置(详见图3)。

  分析主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原因的可持续性是决定主题配置的首要因素。在主题产生的初期,本基金将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通过分析促进主题发展的各项原因的可持续性、对产生原因相同或者相似的主题进行对比分析,选择出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投资价值的主题。

  主题的景气程度分析主要包括投资者对主题的关注程度分析、主题的发展阶段分析等方面,随着市场对主题关注程度的变化以及主题发展阶段的变化,本基金将对主题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主题投资可行性主要考察主题市场容量、流动性、覆盖率等因素,本基金选用流通市值占比、总市值和日均成交金额等作为主题市场投资可行性的参考指标。

  主题市场估值是指主题覆盖个股的估值指标均值,本基金将选用市盈率、市净率和市销率等作为市场估值的参考指标。

  

  ■

  (3) 个股投资策略

  在前述主题筛选和主题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建信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他投资分析工具,采用自下而上方式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详见图4)。

  

  ■

  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A、备选主题企业股票库投资策略

  在确立投资主题及投资主题配置比例之后,本基金将选择受益于投资主题并且具有良好竞争能力的股票进入备选库,具体来说本基金对上市公司受益程度以及竞争能力考核的指标主要有:

  I、 受益程度筛选

  主要包括公司盈利模式、公司业绩受主题驱动的程度以及持续性、类似公司受主题驱动程度的比较、公司业绩弹性等。

  II、 竞争能力筛选

  主要包括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具有垄断性资源、是否具有行业壁垒、是否有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知名度、是否是行业垄断或寡头垄断者等。

  B、精选主题企业股票库投资策略

  在主题企业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三类指标的筛选最终确定精选主题企业股票库:

  I、 财务指标筛选

  主要包括偿债能力分析指标、营运能力分析指标、盈利能力分析指标、发展能力分析指标四个方面。

  II、 估值指标筛选

  主要包括PE、PB、EV/EBITDA、PS等指标。

  III、 流动性指标

  主要包括流通市值、总市值、日均成交金额、换手率等指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类属债券,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个券精选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指基于对信用质量、期限和流动性等因素的考察,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价值被低估,或者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通过深入研究,发掘这些具有较高当期收益率或者较高升值潜力的债券,可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投资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图5所示。

  ■

  (1)研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走访拟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研究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高仓位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普通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建信稳健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

  (2) 本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

  (3)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t=min{自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不定期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

  R为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下转D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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