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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3-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4版)

  4、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偏差达到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包括:

  1、利息收入。

  2、公允价值变动收入。

  3、投资收益。

  4、其他收入。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后的余额。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也不单独对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建信稳健份额、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稳健份额、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建信稳健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1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将按4份建信稳健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对于建信稳健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建信稳健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分配给建信稳健份额持有人。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1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将按4份建信稳健份额获得新增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建信稳健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建信稳健份额

  ■

  建信稳健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建信进取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建信进取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3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7,458,000,000元。当天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50亿份、5亿份、40亿份、60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建信稳健份额资产净值(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净值)为1.065000000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A、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即40亿份和55亿份。

  B、 建信稳健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建信稳健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40亿份

  ■

  建信稳健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新增建信双利基金份额为195,488,721份;持有的建信稳健份额为40亿份。

  C、 建信进取份额持有人

  本次份额折算不改变建信进取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D、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场外新增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5,000,000,000+97,744,360.90 =5,097,744,360.90份

  ■

  取整后为9,774,436份,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场内新增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500,000,000+9,774,436 =509,774,436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当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00元。

  1、不定期折算情形一:

  当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建信双利基金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建信稳健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建信稳健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B、 建信稳健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000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② 建信进取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后建信进取份额与建信稳健份额保持4:6配比;

  B、 份额折算前建信进取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建信进取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建信进取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建信进取份额与新增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③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净值、建信进取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④ 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各为10,000份、4,000份、6,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相关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不定期折算情形二:

  当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0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建信双利基金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建信进取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建信进取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建信进取份额的资产相等。

  ■

  ② 建信稳健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前后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始终保持4:6配比;

  B、 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建信稳健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建信稳健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建信稳健份额与新增场内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

  ③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资产相等。

  ■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净值、建信进取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④ 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为10,000份、4,000份、6,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

  2、在开始办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建信双利基金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应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即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所有可能影响基金业绩的因素都属于风险的来源,而风险管理本质上就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对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平衡。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基金投资管理绩效至关重要,与投资者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特定类型股票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从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高,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股票型基金品种。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杠杆性风险

  建信进取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因此,建信进取份额表现出比一般股票型份额更高的风险特征,其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2)不进行收益分配的风险

  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也不单独对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在基金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中的约定对本基金的各类份额进行折算,之后投资者可通过卖出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或按比例合并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后赎回来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投资者通过上述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风险

  在满足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条件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一方面,可能改变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可能出现暂停办理该业务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上市交易风险

  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5)基金份额折算的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由于本基金各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在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场内基金份额配对转换等业务过程中,一些券商可能由于其自身原因限制,存在无法进行场内交易的风险。

  (7)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基金费用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就同一事项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类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下转D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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