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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0 200030 证券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编号:2011-008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1-03-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盛润A *ST盛润B 股票代码: 000030 200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A47 联系电话:0755-82901310 权益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组长:柒小妮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浩铭财富广场A座16P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A47 邮政编码:518026 由于盛润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0年4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兴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盛润股份重整一案;2010年5月6日,深圳中院以(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盛润股份进行重整;同日,深圳中院以(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的管理人,柒小妮律师为负责人。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盛润股份的股份。 盛润股份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深圳市兴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深圳中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盛润股份进行重整。 经盛润股份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深圳中院于2010年10月22日出具(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批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仅为执行重整计划之需要,即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盛润股份股东让渡的将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的6,384.13万股A股,以及预留用于偿还尚未申报债权的约500万股A股股份,应划入管理人或者盛润股份专用账户。信息披露义务人特此根据深圳中院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之《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重组方有条件受让前及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经确认的债权前,持有前述标的股份。 目前,盛润股份正根据深圳中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及(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之《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股份划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临时持有盛润股份6,884.25万股A股股份,合计占比盛润股份总股本的23.87%,达到《收购管理办法》中的权益披露标准,故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披露此次权益变动。 除了此次因执行《重整计划》而临时受让盛润股份A股股份行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本管理人开立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帐户仅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所用的临时账户,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将自动注销。本次权益变动所取得的股份将依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及用于向盛润股份经审核确定的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深圳中院依法裁定的重整计划及(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之《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产生,具体内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临时持有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的6,384.13万股A股,以及预留用于偿还尚未申报债权的约500万股A股股份,共计6,884.25万股A股股份,合计占比盛润股份总股本的23.8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盛润股份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临时持有盛润股份6,884.25万股A股股份,合计占比盛润股份总股本的23.87%。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持有的标的股份只能用于特定目的,即只能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处置。在持有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并非标的股份的实际权利人,故不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股东的财产权利和身份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重组方确定后,将由重组方与标的股份的实际权利人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资金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深圳中院依法裁定的重整计划及(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之《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临时持有盛润股份相关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所取得的股份将依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及用于向盛润股份经审核确定的债权人进行清偿,不涉及收购资金。 二、资金来源 因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问题,故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情况 因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问题,故不涉及支付方式及支付情况问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本管理人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盛润股份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本管理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增持盛润股份股份的计划,并将暂时持有的股份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及用于向盛润股份经审核确定的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管理人此次暂时持有盛润股份相关股份是执行盛润股份重整计划的重要步骤,有利于盛润股份顺利完成重整计划,避免破产清算,并为盛润股份尽快实施资产重组,最终实现恢复上市创造条件。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管理人与盛润股份之间没有发生任何重大交易。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别是遵循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盛润股份股票自2010年5月18日起被实施停牌,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2009年11月18日-2010年5月17日)未买卖、未指使其他人买卖盛润股份股票、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与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柒小妮 签署日期: 2011 年 3 月 30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文件: 1、(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 2、(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 3、(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4、《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5、 (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 6、(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之《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权益变动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 管理人出具的不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权利的承诺 以上文件备置于盛润股份管理人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A47楼 联系人:柒小妮 联系电话:0755-82901310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负责人: 柒小妮 签署日期: 2011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柒小妮 签署日期: 2011 年 3 月 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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