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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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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0 200030 证券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编号:2011-007TitlePh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1-03-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盛润A *ST盛润B

股票代码: 000030 200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嘉华大厦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济大厦AB座5楼

联系电话:0755-82880107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盛润股份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莱英达集团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执行《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而让渡13,285.89万股盛润股份A股股份的行为
标的股份因执行重整计划, 莱英达集团让渡的13,285.89万股盛润股份A股股份
重整计划2010年10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的《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深圳中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嘉华大厦

注册资本:58,649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奋勃

工商登记注册号:440301104307091

组织机构代码证:27935269-4

税务登记证号码:深国税登字440300279352694号

深地税登字440300279352694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1997年6月24日至2047年6月24日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和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按资格证书办理)。T306-0013号地块的房地产开发经营。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济大厦A座5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情况

莱英达集团原是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的全资企业,2004年3月,莱英达集团进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其股东由市投资管理公司变更为莱英达集团工会和益力实业工会,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04年12月莱英达集团工会和益力实业工会与沈阳慧荣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托管协议书》,将两家工会持有的莱英达集团的股权托管给慧荣公司,约定待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述股份转让过户的条件具备时办理过户手续。沈阳慧荣实业有限公司成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身份证号码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杨奋勃董事长、总经理中国44030119570901XXXX深圳
王诺董事中国21122319790128XXXX深圳
郭涛董事中国13022619810511XXXX深圳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盛润股份59.82%的股份,为盛润股份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系为执行盛润股份重整计划,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让渡盛润股份13,285.89万股A股股份。减持股份数占盛润股份总股本(28,842万股)的46.06%。具体说明如下:

盛润股份是由原国有控股企业改制而来,历史包袱沉重,原主营业务均属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经营状况不稳定,自1997年度开始出现亏损并陷入财务危机,且一直未能摆脱财务困境。

经债权人深圳市兴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盛润股份进行重整。

经盛润股份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深圳中院于2010年10月22日出具(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批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盛润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支持盛润股份的重整,需无偿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40%,共计6,901.76万股,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另需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37%,共计6,384.13万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目前,盛润股份正根据深圳中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及(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之《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股份划转,涉及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盛润股份46.06%的股份让渡,故披露此权益变动报告。

除了此次因执行《重整计划》而让渡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因被依法冻结,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被司法拍卖的可能,故不确定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深圳中院依法裁定的重整计划及(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之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产生,具体内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偿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40%,共计6,901.76万股,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37%,共计6,384.13万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合计让渡约13,285.89万股盛润股份A股股份,约占盛润股份总股本(28,842万股)的46.0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盛润股份17,254.41万股股份,占盛润股份总股本的59.8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盛润股份3,968.52万股股份,占盛润股份总股本的13.76%。

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深圳中院依法裁定的重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偿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40%,共计6,901.76万股,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37%,共计6,384.13万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合计让渡约13,285.89万股盛润股份A股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标的股份尚被依法冻结,在办理重整计划涉及的股权调整及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前,深圳中院将解除对标的股份的冻结。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盛润股份的3,968.52万股股份仍将继续被冻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股权被依法冻结之外,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其他补充约定和安排以及被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别是遵循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盛润股份股票自2010年5月18日起被实施停牌,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2009年11月18日-2010年5月17日)未买卖、未指使其他人买卖盛润股份股票、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与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杨奋勃

签署日期: 2011 年 3 月 30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文件:

1、(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

2、(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

3、《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4、(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

5、(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之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权益变动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地点: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杨奋勃

签署日期: 2011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市
股票简称*ST盛润A、*ST盛润B股票代码000030、200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嘉华大厦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17,254.41万股A股 持股比例:59.8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13,285.89万股 变动比例:46.06%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盛润股份3,968.52万股股份,占盛润股份总股本的13.76%。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 否 □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所持上市公司剩余股份被依法冻结,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被司法拍卖的可能,故不确定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备注:详情请参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和备查文件中的自查报告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备注:此次减持系控股股东因执行经法院依法裁定的重整计划而进行股份让渡,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备注:此次减持系控股股东因执行经法院依法裁定的重整计划而进行股份让渡,减持时控股股东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需经过深圳中院裁定。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已取得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杨奋勃

签署日期: 201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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