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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3-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1-02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四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1年3月20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发出。六届四次董事会于2011年3月30日上午9: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11人,实际到会9人。会议由董事长王进军主持,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相关法规,经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1、审议增补公司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议案; 因董事施金祥先生因病去世,增补宋德武先生为公司内部董事;增补李光民先生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此认为: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审议调整对四川天竹公司增资协议的议案: 六届二次董事会决议(详见2010年8月10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对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竹公司")增资的协议,但因同步增资的另一原股东-宜宾中元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公司")无法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增资价款,为了不影响天竹公司竹浆粕项目的建设进度,经天竹公司有关各方协商,在保持公司增资额、增资后持股比例不变的前提下,由中元公司的控股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继中元公司的出资义务,并及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的增资款,本次董事会会议对此予以追认。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公司与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生产的议案;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在竹浆粕领域的技术、原料和产业链优势,在有效利用公司现有粘胶纤维产能的基础上,采取包括对外合作生产在内的各种有效措施,迅速抢占市场份额,尽快形成市场品牌,为公司产能进一步扩张后顺利实现预定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公司拟与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生产竹纤维,由控股子公司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竹浆粕原料、生产技术,委托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成竹纤维,然后由公司回收。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关于提请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间为2011年4月15日,并将本次董事会的第1和3项列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30日 附件: 宋德武先生和李光民先生简历: 宋德武:性别: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民族:汉,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毕业于吉林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专业,1995年7月15日参加工作。曾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调度处综合调度员,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长丝三纺车间主任,现任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宋德武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光民:性别:男;1964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注册会计师。毕业于吉林财贸学院会计专业。曾任吉林市会计师事务所国内部、涉外部主任,吉林市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吉林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吉林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现任吉林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李光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1-03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经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1年4月 15日上午9:3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出席对象: (1)截至2011年4月 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审议增补公司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1)内部董事:宋德武 (2)独立董事:李光民 2、 审议公司与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生产的议案; 六届四次董事会内容刊登在3月31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电话、传真; 2.登记时间:2011年4月14日-4月15日上午9:00以前; 3.登记地点:公司综合处及大会会场; 4.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持股证明、股东帐户卡,股东代理人应持有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股东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应持有法人代表证明书、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处 联系电话:(0432)63502331或(0432)63502452 传真:(0432)63502329 联系人:徐建国、王秋红 2.会议费用:会议为期半天,参会人员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 六、备查文件 1、六届四次董事会决议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30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吉林化纤份有限公司2011 年4月15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股东帐号: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 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1-04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类型:委托合同。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加工竹纤维,并指定原料由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2、合同生效条件:在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3、合同的履行期限。三方签订协议后持续有效,合作期限60个月。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协议签署后,待生产调试正常后,预计可以对上市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5、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一是起初生产过程中需要一段时间的调试,造成消耗成本的上升;二是原材料市场和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可能将会影响预期的收益。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注:甲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1、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概况: 该公司由浙江越隆控股集团等企业于2007年12月12日出资组建,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15亿元,占地面积为1500亩,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该项目已纳入安徽省"861"行动计划。目前日生产粘胶短纤150多吨;该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年产粘胶短纤维达18万吨。 法定代表人:陈冬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粘胶纤维、合成纤维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品及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不含危险品)、机器设备、仪表仪器、零配件销售。 注册地:安徽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 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军 注册资本:8118万元 主营业务:浆粕、粘胶纤维及副产品、纸制品的制造销售。过滤材料、精制棉加工、销售、蒸气的生产与销售、火力发电;百货销售。餐饮、住宿;车间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注册地:河北省藁城市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存在关联关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占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为98.64%。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2009年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采购浆粕交易额为362万元;2010年与湖南拓普竹麻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采购浆粕交易额为2234万元。 4.履约能力分析: 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多年生产经验,拥有相应的生产浆粕的专利和成熟技术,生产出的浆粕质量稳定,可以满足合作生产需要。 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先进,配套设施完善,加工能力较强,产品质量较好,注册资金达2.5亿元,是安徽省"861"行动计划之一。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1、丙方供应乙方竹浆粕的价格为14500元/吨(可随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 2、乙方销售给甲方价格确定为:甲方指定丙方供应的竹浆粕价格+生产加工费。 3、竹纤维的加工费用第一个月暂定为8500元/吨。 以后的加工费,根据第一个月甲、乙、丙三方认为合理的消耗水平确认加工费用价格基数。以后每季度在前一季度的化工料及能源的价格波动影响加工变动成本变化达到3%以上时,经三方协商确认,在下季度的加工价格中相应调整金额。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15日前,由三方财务共同确定。 结算方式、浆粕由乙方与丙方直接以买卖方式结算,竹纤维产品由甲方与乙方以买卖方式结算。 (二)、付款方式 1、乙方与丙方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两次,当月20日前按前月生产量情况预付50%的竹浆粕货款,次月10日前以实际结算后的数量,支付剩余50%款项。货款以承兑和现汇各半的方式进行。 2、甲方与乙方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两次,当月20日前按前月生产量情况预付50%的天竹纤维货款,次月10日前以实际结算后的数量,支付剩余50%款项。货款以承兑和现汇各半的方式进行。 (三)、协议签署时间:股东大会通过之后。 (四)、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照履行,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五)、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三方发生争议或分歧,首先应本着友好诚信、公平和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仍然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对公司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均有重大影响。 按着合同规定公司竹纤维销售量可增加3万吨,销售收入预计可增加6.5亿元以上,销售利润预计可增加6000万元。 2.此合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影响,但因公司的加工能力有限,此合同签定之后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加,但因为此合同的必要条件是使用的原材料为指定的厂家,工艺技术由本公司人员具体指导,为此公司对当事人不存在依赖关系。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六届四次董事会对此合同审议通过,并提交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承诺。 2.董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 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1-05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四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1年3月20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发出。六届四次监事会于2011年3月 30日下午1: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会监事5人,实际到会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岩峰先生主持,经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1、审议调整对四川天竹公司增资协议的议案: 六届二次监事会(详见2010年8月10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对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竹公司")增资的协议,但因同步增资的另一原股东-宜宾中元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公司")无法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增资价款,为了不影响天竹公司竹浆粕项目的建设进度,经天竹公司有关各方协商,在保持公司增资额、增资后比例不变的前提下,由中元公司的控股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继中元公司的出资义务,并及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的增资款,本次监事会会议对此予以追认。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2、 审议公司与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生产的议案;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在竹浆粕领域的技术、原料和产业链优势,在有效利用公司现有粘胶纤维产能的基础上,采取包括对外合作生产在内的各种有效措施,迅速抢占市场份额,尽快形成市场品牌,为公司产能进一步扩张后顺利实现预定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此合作方案并同意此议案提交2011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 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1-06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就提名李光民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3月30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李光民,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李光民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李光民 (签署) 日 期:2011年3月30日 六届四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生产的独立意见。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与安徽舒美特公司合作生产竹纤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受国际和国内市场影响,粘胶化纤行业仍然没有完全走出困境,粘胶下游产能的扩张和上游原材料供应紧张的矛盾将进一步压缩粘胶行业的利润空间。公司通过与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生产竹纤维,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公司物流成本,更有利于发挥公司在竹浆粕和竹纤维生产领域的技术优势、原材料优势和产业链优势,迅速抢占竹纤维市场份额,尽快形成市场品牌和市场规模,为未来公司产能扩张后顺利实现预定目标奠定基础。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与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生产是适当的,独立董事一致赞同此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和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增补内部董事和新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新增内部董事宋德武先生和独立董事李光民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两位董事候选人均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赞同此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和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对四川天竹公司增资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了加快四川竹浆粕基地建设,于2010年8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向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竹公司")增资6,499.74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对天竹公司的出资比例仍为79.82%,并签署了《股东增资协议书》。 由于本次同步增资的另一股东-宜宾中元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公司")无法按照《股东增资协议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增资款,为了不影响四川天竹竹浆粕项目的建设进度,经有关各方友好协商,决定对此前签署的《股东增资协议书》进行了适当调整, 调整方案不影响公司对天竹公司的增资金额和增资后的持股比例,公司对天竹公司的增资金额仍为6,499.74万元,增资后对天竹公司的出资比例仍为79.82%, 因此,我们认为此议案可行,且没有损伤公司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赞同此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和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万良、夏令敏、徐铁君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更换监事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应到会代表408人,实到405人,委托意见3人,经与会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同意:选举周国利先生担任股份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其任期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因工作需要,徐英彪先生不在担任监事之职。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3月30日 个人简历: 周国利,男,汉族,文化程度大学, 1966年8月20日出生,1989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吉林化纤集团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劳资处副处长、处长。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处副处长,现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党支部书记兼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周国利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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