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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金利与银华鑫利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1-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上接D45版)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等权重9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等权重9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A.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等权重9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F.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F.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G.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金利份额、银华鑫利份额和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银华9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4.在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与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90份额、银华金利份额与银华鑫利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1年3月30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3月30日,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三)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3月30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

  (四)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3月30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3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3月30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3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3月30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3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3月30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前10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本基金2011年3月30日,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3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3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6、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3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3月17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1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银华90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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