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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ST钒钛 公告编号:2011-26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及增加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3月31日(星期四)下午14:0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2011年3月31日(星期四)的如下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3月30日下午3:00至2011年3月3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体楼11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1年3月25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樊政炜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2,550人,代表股份3,401,301,6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3人,代表股份2,785,982,3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6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17人,代表股份615,319,3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5%。参加会议的股东中,关联股东3人,合计持有股份2,627,474,727股;非关联股东2,547人,合计持有股份773,826,959股。

  2、公司董事、监事参加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赞771,45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70%;反对2,206,3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29%;弃权165,1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采矿权盈利预测补偿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赞成767,092,7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13%;反对2,191,4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28%;弃权6,392,7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8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赞成766,900,8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10%;反对2,367,8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31%;弃权4,558,2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5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关联交易具体事宜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赞成758,762,0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8.05%;反对2,192,7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28%;弃权12,872,1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6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黄小雨、王元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致: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1)-04-008

  受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1年3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11年3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3、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该提示性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4、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3月30日下午15:00至2011年3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2011年3月31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体楼11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樊政炜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3名,持有公司股份2,785,982,3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65%。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517名,持有公司股份615,319,3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王元

  黄小雨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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