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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8 证券简称:金固股份 编号:2011-021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1272 号"文核准,于2010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0,000,000.00元,扣减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5,273,7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0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3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管理。(详见2010年11月11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实施成都全资子公司技改项目。项目名称为:年产150万只高强度钢制滚型车轮技改项目,建设投资资金约6,078万元,增资额为6,000万元,增资后将成都金固车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固")的注册资本从6,000万元变更到12,000万元。(详见2011年2月1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金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以下或简称"中信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海通证券")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中信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31510182100110735,截止2011年03月21日,专户余额为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同时甲方账户不得开通、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资金支付必须通过乙方柜面办理。 2、公司、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晓东、赵慧怡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金额的5%,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协议的相关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3月3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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