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4月1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71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五年(含五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封闭期届满,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成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名称变更为“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基金份额分离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总认购份额自动按7:3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聚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4、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由初始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份额,聚利A和聚利B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本基金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11年5月6日止,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帐户下,在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基金登记系统持有人基金帐户下,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场内代销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系统,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孳生的利息)。具体规模控制措施详见“一、5 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措施”。

9、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内认购”)。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A系统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外认购”)。

(1)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2)已有深圳A股账户的投资者,可持有前述账户到基金管理人或场外代销机构处申请注册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3)尚无深圳A股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4)已通过直销网点或场外代销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场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申报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5)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10、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11、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已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按每次认购金额计算。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12、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3、本公告仅对“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报》,2011年3月3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2011年4月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于2011年3月30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发布。

14、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5、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城市外,各代销机构可能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咨询购买事宜。

17、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除保本基金外,基金虽然进行适度的资产配置,但资产配置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仍会随证券市场行情而上下波动。因此,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作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聚利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聚利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泰达宏利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泰达宏利基金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渠道,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19、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2215,基金简称: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场内简称:泰达聚利)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五年(含五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措施

(1)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募集期内,在当日本基金认购(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认购(包括场外和场内)业务。认购期内本基金认购的有效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外)若不超过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超过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获确认,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2)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可能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当需要采取比例确认方式对有效认购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用按照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

6、发售对象: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基金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50万份以下0.6%
50万份(含)-100万份0.5%
100万份(含)-300万份0.4%
300万份(含)-500万份0.2%
500万份(含)以上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6%
50万元(含)-100万元0.5%
100万元(含)-300万元0.4%
300万元(含)-500万元0.2%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11年5月6日进行发售。在募集期内,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a、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b、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售。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帐户登记有本基金99,453.58份。

(2)场内认购金额/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6%)=100,6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 / 1.00=50份

即:投资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600元,若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为50份,最终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0份。

(3)聚利A与聚利B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聚利A和聚利B,则聚利A和聚利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聚利A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7

聚利B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 - 聚利A认购分额

其中,聚利A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场内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85份,则其可自动得到的聚利A和聚利B的认购份额分别为:

聚利A认购份额=10,000.85×0.7=7,000.60份

聚利B认购份额=10,000.85-7,000.60=3,000.25份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基金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场内(深交所)认购时,每次申报的认购份额必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且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6、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三、场内认购的程序

1、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2、场内认购流程

(1)受理认购的时间: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5月6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除外)9:30-11:30和13:00-15:00。

(2)资金账户: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①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包括A股帐户或基金账户。

②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③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的券商营业部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报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外代销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场外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直销机构(含网上直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

A、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11年4月6日至5月6日,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网上直销及电话交易时间:2011年4月6日至5月6日,网上直销提供7*24小时服务,15:00以后的交易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申请。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十万元整,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3)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指定银行帐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

③填妥的《开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投资状况调查表》以及投资者本人签名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注:上述②项中“指定银行帐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个银行帐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帐户。此帐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帐户,帐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4)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帐户:

①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帐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帐户时登记的姓名;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及身份证件号码(基金名称:“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2215),并确保在2011年5月6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帐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基金账户和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指定银行帐户上。

(2)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帐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帐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帐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在募集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银行直销帐户的;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帐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帐户。

B、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24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15:00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2.开立基金账户

⑴ 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有: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兴业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和浦发银行卡。

⑵ 登陆本公司网站开始开户。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⑶ 选择客户类型。

⑷ 选择银行卡。

⑸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⑹ 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⑺ 开户成功。

3.提出认购申请

⑴ 进入本公司线上交易系统网站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etrading.jsp,登陆网上交易。

⑵ 选择认购基金。

⑶ 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认购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投资者如遇开户不成功、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时认购资金将于确认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帐户划出。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帐户。

C、中国银行

1.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部分网点只受理个人投资者业务申请。

2.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

(2)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3)填妥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

(4)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D、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代销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E、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并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在各个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A、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11年4月6日至5月6日,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十万元整,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在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指定银行帐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 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采用传真交易方式的机构客户需填,协议书上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7)《开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8)《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右侧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左侧盖交易用印鉴章);

9)《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10)填写完整的《机构投资者投资状况调查表》;

11)经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注:上述5)项中“指定银行帐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帐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帐户。此帐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帐户。帐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3)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帐户:

①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帐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帐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基金名称:“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2215”),并确保在2011年5月6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帐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帐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帐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帐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帐户;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帐户。

B、中国银行

1、开户及认购时间:

机构投资者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9:00 至16: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

(6)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单位)”。

T+2日,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中国银行为机构投资者打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3、提出认购申请

(1)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机构投资者应先从中国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柜员对机构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够确认。

C、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代销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D、证券公司

(下转D10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88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文 件
   第A008版:信息披露
   第A009版:信息披露
   第A010版:信息披露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产 经
   第B004版:中小板创业板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数 据
   第C007版:数 据
   第C008版:数 据
   第C009版:数 据
   第C010版:行 情
   第C011版:行 情
   第C012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
   第D037版:信息披露
   第D038版:信息披露
   第D039版:信息披露
   第D040版:信息披露
   第D041版:信息披露
   第D042版:信息披露
   第D043版:信息披露
   第D044版:信息披露
   第D045版:信息披露
   第D046版:信息披露
   第D047版:信息披露
   第D048版:信息披露
   第D049版:信息披露
   第D050版:信息披露
   第D051版:信息披露
   第D052版:信息披露
   第D053版:信息披露
   第D054版:信息披露
   第D055版:信息披露
   第D056版:信息披露
   第D057版:信息披露
   第D058版:信息披露
   第D059版:信息披露
   第D060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