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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0版)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投资者对于确认后的认购交易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发售公告为准。

(十)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条件为: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内,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聚利A和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聚利A和聚利B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是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聚利A与聚利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聚利A与聚利B两类基金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聚利A与聚利B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聚利A和聚利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聚利A与聚利B,均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聚利A与聚利B将自动按转换规则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并开放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在场内及场外申购和赎回,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申购、赎回规则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申购、赎回规则相同,具体如下: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系统办理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代销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50,000-396.83)/1.0160=48,822.02份

因场内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8,822份,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帐户。

退还金额=50,000-396.83-48,822×1.016=0.018元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8,822份基金份额,同时得到退款0.018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其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10,000×0.1%=10.16元

赎回金额=1.016×10,000-10.16=10,149.84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5)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5%。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0.80%
50万元≤M<100万元0.60%
100万元≤M<300万元0.50%
300万元≤M<500万元0.3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1%。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1天-365天0.1%
366天(含)-730天0.05%
731天(含)以上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和相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8、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场外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以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模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50,000-396.83)/1.0160=48,822.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822.0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10000×0.1%=10.16元

赎回金额=1.016×10000-10.16=10,149.84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5)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0.8%,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1%。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五)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上述第(7)种情形除外)。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聚利A、聚利B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只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申请场内赎回;在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外赎回,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十)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从利率、信用等角度深入挖掘信用债市场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创造稳健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最低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最高为20%。本基金5年封闭期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对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等在内的宏观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综合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情况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流动性等因素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不同类属资产的目标配置比例,并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 信用等级配置: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 市场配置: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投资比例。

(2)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便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即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5)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在股票市场中专业的研究能力,对发债企业进行深入的信用及财务分析,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

●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 现金流量分析: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利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并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3、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发行定价水平及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及资金成本关系,谨慎参与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差价收益。对于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9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高收益信用债及国债,因此选取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作为基准。上述两个指数分别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和国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其样本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性,能够比较贴切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根据在信用市场处于中性情况下的资产配置比例,赋予复合基准中两个指数以90%和10%的权重,可以较为公允的衡量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作为指数发布主体具有绝对权威性。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同时,这两个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广大投资者所认同,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由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降低交易成本,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提出债券选择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计划,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债券市场和债券发行机构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以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和参考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包括聚利A和聚利B)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单独计算出聚利A级与聚利B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场内、场外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及封闭期内不能进行分红方式变更;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场外认购或申购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2位后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的募集”一章。

1、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十、基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七、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封闭期届满,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成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封闭期届满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聚利A、聚利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聚利A 份额(或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聚利A(或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聚利A(或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聚利A(或聚利B)的份额数×聚利A 份额(或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聚利A、聚利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聚利A、聚利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聚利A 份额(或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聚利A(或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聚利A、聚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前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聚利A、聚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封闭期届满,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则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聚利A和聚利B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聚利A与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聚利A和聚利B两类份额上市交易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询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聚利A、聚利B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稳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的大量赎回或开放期投资人的大量连续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认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

从基金份额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低,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对于聚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聚利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虽然聚利A具有相对稳定收益和本金保护的安排,但是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如在五年封闭期末,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对于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聚利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但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和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聚利A的收益分配,如在五年封闭期末,在本基金资产出现前段所述的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聚利B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尽管在正常情况下聚利B基金份额获得了基金收益较高的分配比例,并由此享有较高的预期收益,但也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由于两类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上市后的投资风险也不同,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类份额参考净值和交易价格的变化,两类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偏离其参考净值,请注意市场风险,谨慎投资。

(2)流动性风险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外赎回,但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存在因未正确办理转托管手续而无法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在聚利A份额与聚利B份额上市交易后,聚利A份额与聚利B份额有可能存在因交易量不足而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3)信用违约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重点投资对象,尽管基金管理人力图通过良好的研究与投资流程来尽量规避基金资产中信用违约事件的发生,然而期间一旦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基金净值,尤其是B级份额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4)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在聚利A份额与聚利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下转D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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