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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380 证券简称:健康元 公告编号:临2011-015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准实施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等议案,并于2011年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详见公司公告:临2011-01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规定,现将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因受公司股票价格高于回购限价的原因,截止2011年3月31日,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为0股,支付回购总金额为0元。 特此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股票代码:600380 证券简称:健康元 公告编号:临2011-016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3月31日上午10:00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郎山路17号健康元药业大厦2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朱保国先生和副董事长刘广霞女士未能主持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邱庆丰董事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850,675,9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64.5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0人出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分别就其2010年度职责履行情况作了相应述职报告。 三、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股东大会有效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850,67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850,67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核销呆账及固定资产、存货报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850,67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850,67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确认,2010年度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实现净利润为583,676,886.28 元,未分配的利润为-47,029,044.05 元,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赞成票850,67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并通过《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850,67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聘用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议案》:继续聘用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2011年合并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审计费用为80万元,因业务需要发生的费用由我公司另行全额支付。 表决结果:赞成票850,67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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