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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1-13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济源杭氧国泰气体有限公司

  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一)济源杭氧国泰气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济源杭氧国泰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杭氧)系杭氧股份控股子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其中杭氧股份认缴的出资额为6,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2,7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住所为:市天坛办事处济钢厂区内,法定代表人为许迪,经营范围为对工业氧气、氮气、氩气、医用氧气、液氧、液氮、液氩项目的投资,空气分离设备维修,空气设备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通用机电设备的配件销售。

  (二)济源杭氧除本公司以外的股东情况

  济源杭氧的股东另一股东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济源杭氧提供7000万元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期限为:自委托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5年,委托贷款利率为6.45%。

  (四)委托贷款来源、主要用途

  本次委贷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济源杭氧使用本次委托贷款用于工程进度款和设备进度款的支付。

  (五)本次委托贷款的决策程序

  本次委托贷款,于2011 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本次委托贷款发表了意见。

  (六)接受委托贷款对象的其他股东的义务

  本次委托贷款由公司单方面提供,济源杭氧除本公司以外的股东--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济源杭氧的30%股权质押给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七)过去年度提供委托贷款情况

  本次委托贷款前,杭氧股份未曾向济源杭氧提供过委托贷款。

  (八)济源杭氧财务状况及对本次委托贷款的担保情况

  根据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0年12月31日济源杭氧的总资产为15,118.39万元,负债总额为6,801.8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5%,由于济源杭氧目前还处于建设期,尚未形成销售收入。

  (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总额为人民币5,87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

  二、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公允性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45%作为本次委托贷款的利率,向济源杭氧提供委托贷款的条件是公允的。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济源杭氧提供委托贷款的金额合理,使用用途稳妥,委托贷款利率公允,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保荐机构对提供委托贷款事项意见

  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意见,认为: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已经杭氧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委托贷款的利率遵循了公允、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保荐机构对本次委托贷款事项无异议。

  四、董事会对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意见

  济源杭氧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目前还处于建设期,缺乏融资能力,对资金的需求迫切,需要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济源杭氧提供委托贷款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本次委托贷款利率,提供委托贷款的条件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1-11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1年3月22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公司全体董事以通讯形式参加了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蒋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9名董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分别以传真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济源杭氧国泰气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济源杭氧国泰气体有限公司提供7000万元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期限为自银行批准之日起5年,委托贷款年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5%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为济源杭氧国泰气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由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供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湖南普照5,500m3/h空分项目的议案》,并分别通过成立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和长沙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来实施(详情见公司2010-32,2010-33号公告),根据董事会决定,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和长沙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11年1月28日、2011年1月25日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1202022139900004928,并同意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同意长沙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沙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1901023029201102041,并同意长沙杭氧气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沙星支行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1-12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1年3月22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公司全体监事以通讯形式参加了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陶自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3名监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分别以传真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济源杭氧国泰气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济源杭氧国泰气体有限公司提供7000万元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期限为自银行批准之日起5年,委托贷款年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5%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为济源杭氧国泰气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由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浙江恒逸"氮气供应"和"二氧化碳尾气回收"项目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湖南普照5,500m3/h空分项目的议案》,并分别通过成立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和长沙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来实施(详情见公司2010-32,2010-33号公告),根据董事会决定,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和长沙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11年1月28日、2011年1月25日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1202022139900004928,并同意杭州萧山杭氧气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同意长沙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沙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1901023029201102041,并同意长沙杭氧气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沙星支行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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