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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紫光古汉 公告编号:2011-005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2011-04-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31,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 2011年4月8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支付股份的形式,向方案实施股权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实施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获得3.5股的股份。对价支付股份总额为2,224.39万股。 其中,提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国资委和中国药材集团公司分别按其持有股份占三家合计持有股份的比例为未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代为垫付对价的总数为723.99万股,代垫比例为7.70%。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6年8月7日,公司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8月31日实施。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1年4月8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31,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注1: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在股改方案实施日后陆续收到垫付偿还股份3,342,681股。 注2: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股改方案实施日后陆续收到垫付偿还股份3,208,814股。 注3:根据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0)雁执字第116号—1号《执行裁定书》将原湖南省医药包装协会名下的法人股份54000股依法裁定给实际出资的湖南和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4:根据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09)雁执字第242号—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原衡市城南湘江副食店名下的法人股份按每股1元的价格过户给自然人贺益群。 注5:根据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0)雁执字第336号—1号《执行裁定书》将原衡南县松柏煤矿名下的法人股份依法裁定给实际出资的自然人王崇连。 注6:根据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0)雁执字第456号—1号《执行裁定书》将原衡市建筑经济书店名下的法人股份依法裁定给实际出资的自然人刘琼。 上述原法人股东股改代垫股份已由裁定后的股东按相应比例偿还完毕。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合规性的核查,认为紫光古汉相关股东履行了其在股改中所做出的承诺,紫光古汉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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