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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37 股票简称:恒邦股份 编号:2011-010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召开时间:2011年4月6日上午9:00 (2)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王信恩先生 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832.72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98%;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32.72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申请2011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32.72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信托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32.72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32.72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江志君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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