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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1-012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4月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开事宜由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公司与上海卢湾区工业投资经营公司签订<意向书>的议案》。 关于公司签订《意向书》的公告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卢湾区工业投资经营公司签订<意向书>的公告》。 公司将按信息批露规范,进一步批露该《意向书》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的具体情况及结果。 二、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8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1-013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卢湾区工业投资经营公司 签订《意向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上海卢湾区工业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经友好协商,为发展汽车座椅织物面套业务,意向由双方共同成立合资经营企业,并于2011年4月7日签署了《意向书》,本次意向成立合资经营企业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是上海卢湾区工业投资经营公司下属企业上海篷垫厂(以下简称"篷垫厂")的长期供应商,与上海卢湾区工业投资经营公司及上海篷垫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意向合作方介绍 上海卢湾区工业投资经营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国上海市卢湾区打浦路200弄2号,法定代表人:徐振相,公司类型:集体所有制。 上海篷垫厂:经营公司下属企业,住所:上海市卢湾区肇嘉浜路62弄18号,公司类型:集体所有制,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法定代表人:叶丹,主营业务:自产自销汽车蓬垫,垫背汽车用沙发套,席套,旅行车垫背,利用边角料加工的小商品。篷垫厂2010年销售收入约3.05亿元人民币,净利润约1500万元人民币,是长期为上海汽车工业提供汽车座椅织物面套生产的企业。 三、《意向书》主要内容 1、公司与经营公司共同以现金出资方式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名称暂定为"上海旷达篷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持股比例为:公司出资2400万元,持股80%;经营公司出资600万元,持股20%。 2、新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卢湾区皋兰路14号,新公司生产场所暂租赁上海篷垫厂原有的上海浦东生产基地。 3、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汽车座椅织物面套"。新公司的业务范围为篷垫厂现有的为上海汽车工业提供配套的汽车座椅织物面套业务及公司所涉及的其它汽车织物座椅面套业务。 4、新公司收购篷垫厂经评估后与汽车座椅织物面套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其它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市场等,篷垫厂原有的土地和厂房除外。 5、新公司成立后,经营公司确保其下属企业篷垫厂现有的汽车座椅织物面套业务,包括所有的客户、营销网络等全部业务转入新公司。 6、新公司成立后,公司全面负责新公司的经营管理,向新公司派遣管理人员。 7、篷垫厂改制过程中的合同制员工的安置问题由上海篷垫厂负责处理。原篷垫厂符合新公司劳动岗位要求的员工,新公司优先录取,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8、新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上海篷垫厂及其相关联的火焰复合企业进行生产的汽车座椅面料复合业务整合。 四、签订《意向书》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意向书》涉及的汽车座椅织物面套业务是公司主营业务汽车内装饰面料的下游产业,意向合作是为延伸公司产业链,完善产业链建设,拓展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合作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盈利能力,增强公司行业竞争力,从而促进公司的后续发展,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仅为合资合作意向书,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意向书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意向书所涉及标的需经有证券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公司对评估标的数额尚未确定。正式协议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签署。 3、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经营公司签订的《意向书》。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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