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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0 200030 证券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编号:2011-009TitlePh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1-04-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盛润A *ST盛润B

股票代码: 000030 200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住 所: 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联系电话:010-66507510

权益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盛润股份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资产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因执行《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而受让1,500.39万股盛润股份A股股份的行为
标的股份因执行重整计划, 东方资产受让的1,500.39万股盛润股份A股股份
重整计划2010年10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的《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深圳中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住所: 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注册资本: 100亿元

法定代表人:张子艾

工商登记注册号:1000001003246(2-1)

组织机构代码证:71092545-4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271092545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时间:1999年10月27日

经营范围: 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他业务。

通讯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情况

东方资产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于1999年10 月27日,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自成立至今,公司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持有东方资产100%的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身份证号码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张子艾总裁中国44010419611123xxxx北京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具体如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9.64%国有法人股、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11%国有法人股、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8.98%国有法人股、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1%国有法人股、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0%国有法人股,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11.25%内资股,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公司持有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5.03%的限售流通股。除此之外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盛润股份的股份,为盛润股份的第一大债权人,持有盛润股份436,757,071.75元的债权。

盛润股份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深圳市兴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盛润股份进行重整。

经盛润股份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深圳中院于2010年10月22日出具(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批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盛润股份的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通过货币和股份予以清偿。其中,货币清偿,是指盛润股份现有的货币资产以及非货币资产的变价所得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小额债权后,以剩余部分资金向普通债权人按比例清偿;股份清偿,是指普通债权按照每100元债权获得3.4353股盛润股份A股的标准受偿。

信息披露义务人经审核的债权为436,757,071.75元,根据重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受偿由盛润股份股东让渡的15,003,916股A股股份,占盛润股份总股本的5.20%。

目前,盛润股份正根据深圳中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及(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之《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股份划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受偿盛润股份5.20%的A股股份,达到《收购管理办法》中5%的权益披露标准,故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披露此次权益变动。

除了此次因执行《重整计划》而受让盛润股份A股股份行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盛润股份A股股份系因抵还相关债务所得,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继续增持盛润股份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深圳中院依法裁定的重整计划及(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之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产生,具体内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受偿由盛润股份股东让渡的5.20%盛润股份A股股份,共计15,003,916股,该部分股份系因盛润股份偿还所欠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债务所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盛润股份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盛润股份15,003,916股股份,占盛润股份总股本的5.20%。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述股份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其他补充约定和安排以及被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别是遵循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盛润股份股票自2010年5月18日起被实施停牌,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2009年11月18日-2010年5月17日)未买卖、未指使其他人买卖盛润股份股票、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与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子艾

签署日期: 2011年 4 月 6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文件:

1、《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受偿广东盛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内部决议

四、权益变动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地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张子艾

签署日期: 2011年 4月 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市
股票简称*ST盛润A、*ST盛润B股票代码000030、200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15,003,916股A股 变动比例:5.2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系因抵还相关债务所得,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备注:详情请参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和备查文件中的自查报告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需经过深圳中院裁定。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已取得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_张子艾_______

签署日期: 2011年 4 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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