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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11-08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1年4月8日在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金石路37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8人;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在董事长刘永好先生的主持下,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养殖事业部和肉食品事业部的议案";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养殖和肉食品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其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如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工作顺利完成,山东六和集团、六和股份、以及四川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的两大业务也将并入我公司,其养殖和肉食品业务规模将进一步地扩大。为此,公司为加强其经营管理,拟对现有的养殖、肉食品业务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技术,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并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努力打造"畜禽养殖-饲料生产-屠宰-肉制品加工"的产业一体化经营,故拟在总部分别设立"养殖事业部"和"肉食品事业部"。 目前食品安全工作已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已形成"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的格局,作为与食品安全有密切关系的农牧企业,公司除设立养殖、肉食品事业部外,还专门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兵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马松先生提出辞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职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拟聘任李兵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公司总经理的工作(其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的需要,经公司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8.5亿元(大写:捌亿伍仟万元整)的授信。为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公司第一大股东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总府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愿为本公司向该行贷款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赞成,2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申请8.5亿元人民币银行授信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的需要,经公司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8.5亿元(大写:捌亿伍仟万元整)的授信,该授信有效期为一年,公司第一大股东新希望集团为本次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获得此笔银行授信后,将改善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附:李兵先生简历 李兵先生简历 姓名:李兵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1年2月 文化程度:大专 所学专业:工商企业管理 工作经历: 1995-1998 希望集团深州金豆饲料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 1998-2000 希望集团榆次强大饲料公司总经理 2000-2002 希望集团郑州红门饲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2-2005.7 希望集团河南区域片区总裁 2005.8-2008.1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国雄饲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8.1至今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希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兼任贵阳片区总经理 2008.2至今 贵阳市饲料工业协会会长 2009.4至今 贵州省饲料工业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11-09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1年4月8日在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金石路37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月樵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养殖事业部和肉食品事业部的议案";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兵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议案"; 三、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申请8.5亿元人民币银行授信的议案"。 特此公告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独立董事关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之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新希望集团为上市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总府支行贷款提供担保,能够有效支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充分体现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该关联交易维护了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名: 独立董事:黄友 周友苏 章群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11-10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根据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公司"或"债务人")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的需要,经公司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下简称"债权人")同意向公司提供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8.5亿元(大写:捌亿伍千万元整)的授信。为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公司第一大股东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保证人"或"新希望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总府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愿为本公司向该行贷款提供担保。 2、关联方关系 新希望集团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45.70%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本公司与新希望集团发生的贷款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3、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 4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在 2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6名非关联董事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7年1月9日 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四川省 主要办公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新希望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好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川国税字510107201893845 川地税蓉字510107201893845 经营范围:农、林、牧、副、渔产业基地开发建设;生态资源开发;菜篮子基地建设;饲料、农副产品(除棉花、烟叶、蚕茧、粮油)的加工、仓储、销售;高新技术的开发,销售普通机械,电器机械,电子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文化办公用品,建筑材料;本企业自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及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和相关技术的进口,进口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新希望集团的主要股东是刘永好、李巍与刘畅,其中,刘永好持有新希望集团62.34%的股份,系新希望集团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历史沿革 新希望集团创业于1982年,是中国最大的农牧企业之一和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现已从单一饲料产业逐步向上、下游延伸,成为集农、工、贸、科一体化发展的大型农牧业民营企业集团,拥有农牧与食品、化工与资源、地产与基础设施、金融与投资四大产业集群。集团资信等级为AAA级,已连续7年名列中国企业500强之一(2009年列第131位),中国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业第二名,拥有国内外企业400余家,员工6万多人。 新希望集团2009年的营业收入为460.67亿元,净利润为13.98亿元;截止2010年9月30日的总资产为354.90亿元,负债为199.54亿元,净资产为155.36亿元。 3、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依据新希望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签署的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新希望集团为本公司向该行贷款提供担保,此行为构成本公司与新希望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8.5亿元(大写:捌亿伍仟万元整)的授信。为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新希望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总府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愿为本公司向该行贷款提供担保。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额 1、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为8.5亿元(大写:捌亿伍仟万元整) 。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总府支行申请人民币8.5亿元贷款授信,新希望集团作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愿意为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可有效降低公司的贷款成本,并确保银行贷款能够及时发放,从而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2011年3月31日,新希望集团为我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总金额为10.53亿元人民币。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2011年4月2日,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表示同意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总府支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函,并于2011年4月8日参加董事会会议审议了上述交易议案,并提出以下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之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新希望集团为上市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总府支行贷款提供担保,能够有效支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充分体现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该关联交易维护了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3.监事会决议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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