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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激辩新股自主配售权

2011-04-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郑晓波
郑晓波/摄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尽管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改革已经是业界共识,但券商自主配售权是否在下一步改革中推出仍然引发争议。在上周五举行的新股估值定价研讨会上,来自卖方的发行人、券商和来自买方的基金公司两个阵营,就是否应该赋予券商、发行人自主配售权展开了激烈交锋。

  卖方:自主配售权意义重大

  投行人士普遍赞同在新股发行过程中给予券商自主配售权。广发证券常务副总裁林治海在会上表示,自主配售权是未来券商承销业务的一个发展方向。

  在林治海看来,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足,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有限,使得股票发行的供求关系不平衡,弱化了券商培育市场化配售的能力。“新股不愁卖,不用去考虑怎么样培育自己的机构投资者、机构客户,当前我国投行的配售能力是很弱的。新股不愁卖还导致了过多的券商热衷于从事投行业务。”他说。

  招商证券副总裁孙议政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未来随着新股供求关系趋于平衡,发行市盈率和二级市场估值都会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届时监管层将会赋予券商自主配售权。但他同时指出,目前一二级市场的价差仍然较大,打新仍有很大的收益空间,券商即使获得自主配售权也不敢用,否则很难保证不出现问题。

  作为企业界代表,宁波港董事、副总裁戴敏伟在会上也力挺券商、发行人配售权。他说,价值投资者对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新股发行制度没有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更多的选择权,长期投资者和短期投资者的待遇也没有区别。他建议考虑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一定程度的配售权,循序渐进地推进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

  买方:不能给予自主配售权

  作为买方的基金公司,则坚决反对给予券商配售权。

  华夏基金副总经理王亚伟在会上表示,在国外IPO(首次公开发行)已经完全市场化,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卖方的利益,还要维护跟他们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买方客户的利益,这样承销商就能站在一个相对中立的立场上去行使职责。但国内的新股是“皇帝女儿不愁嫁”,再给予主承销商配售权,不仅无助于让主承销商回到客观公正的位置,反而会使买卖双方博弈力量失衡的状况更加恶化。“这对新股询价的市场化有害无益,更容易导致暗箱操作,有违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王亚伟说。

  会上,学者代表、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也坚决反对推出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权。他说,在股票卖不出去的市场中,给券商配售权是可取的,因为要靠他们去营销,去找到优质的投资者。但在中国这样一个新股供不应求的市场上,给券商配售权就是给他们特权。“国际上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能够简单地移植,要考虑到在中国国情下,这种做法会不会走样,造成更大的麻烦。”他说。

  据了解,自主配售权是监管层下一步发行体制改革的政策选项之一,但由于市场环境不成熟,目前监管层对此还有所保留。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在今年两会期间表示,给予券商配售权需要考虑的一个前提是,未来新股是不是还像现在这样容易发行。他强调,给予券商配售权需要加强对券商推荐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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