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返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及注销股份等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1-04-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1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关于撤销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499号),决定撤销2010年11月26日做出的关于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景山河”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并注销证监许可[2010]1719号文件。根据《证券法》第26 条的规定,本公司应当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即截至2011年4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认购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胜景山河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81,400,000元,扣除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40,000,000元后,胜景山河实际收到募集资金541,400,000元。2010年12月13日胜景山河收到的募集资金541,400,000元一直存放于平安银行深圳红树湾支行的胜景山河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对上述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专户中采取活期存款方式存储,上述存款2011年4月10日从银行全部一次性提取将产生利息712,745.24元。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和主承销商决定将募集资金本金及自申购首日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4月10日之间产生的实际利息全部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由于2011年4月11日为划款日,所以该日不计息。 截至2011年4月10日,胜景山河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应返还的募集资金本金、利息分别为541,400,000.00元、712,745.24元;主承销商按照金融机构自有资金银行存款利率最高档计算应返还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本金、利息分别为40,000,000元、266,826.82元。同时主承销商返还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60,433.10元。上述三项应返还利息总额合计1,040,005.16 元。据此,胜景山河和主承销商应返还的募集资金及利息共计582,440,005.16 元。 本次发行股数为1,700 万股,应向投资者返还的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应向投资者返还的每股金额=本金+利息 =每股发行价+应返还利息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34.20+1,040,005.16 /17,000,000.00 =34.20+0.061176774 =34.261176774 (元) 应向每位投资者返还的金额=股数×应向投资者返还的每股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0.01元) 本公司和主承销商将于2011年4月11日,将应返还资金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账户,并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上述资金于2011年4月12日划至其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日,各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将返还资金划至投资者资金账户。2011年4月12日,本公司同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全部已登记股份的注销手续,双方之间的证券登记服务关系自股份注销之日起终止。
特此公告。 公司联系人:余凤庭 0730-8711039-8307 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11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