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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5 证券简称:大北农 公告编号:2011-008号TitlePh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控股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4-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62 号文核准,于2010年3 月29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8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5.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28,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110,200,300.1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17,799,699.87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 年4 月1 日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073 号《验资报告》确认。

  根据2010年12月28日《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文要求,公司将原在发行费用中列支的路演等费用,调整记入2010年度损益,调整后公司发行费用为107,527,175.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020,472,825.00元。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0年4月29日,公司已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关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大运村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四家银行共同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有关事项已发布公司2010-040号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方便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设两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北庄分理处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新型高效预混料项目、北京基地9万吨高档教槽料及原料处理项目、微生态制剂产业化项目";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金色农华"高产多抗玉米新品种产业化项目"及"超级杂交水稻新品种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协议签订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数量未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两个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二、2011年4月11日,公司已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北庄分理处共同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北庄分理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50601040003132。该专户用于公司"新型高效预混料项目"、"北京基地9 万吨高档教槽料及原料处理项目"、"微生态制剂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辉、齐政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2011年4月1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共同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金色农华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90339100120109241700。该专户用于金色农华"高产多抗玉米新品种产业化项目"及"超级杂交水稻新品种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金色农华控股股东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金色农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金色农华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金色农华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金色农华授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辉、齐政可以随时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查询、复印金色农华专户的资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查询金色农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查询金色农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金色农华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金色农华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同时向金色农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金色农华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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