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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1-020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通知于2011年4月6日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1年4月11日在公司七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9 名,实际表决的董事9 名,会议由董事长卢柏强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4月12日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 二、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4月12日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1-021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于 2011年4月1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缓解公司之参股公司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农化”)的资金压力,支持其业务发展,更好的实现双方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公司拟为常隆农化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2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明若 注册资本:25800万元人民币 住 所:泰兴经济开发区团结河路8号 成立日期:2009年9月11日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十八酰氯、2-氰基苯酚及副产品盐酸生产、销售。一般经营项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1、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1年3月31日,常隆农化资产总额为79,952.02万元,负债总额为53,839.82万元,净资产为26,112.20万元,资产负债率67.34%;2011年1-3月,常隆农化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5,714.92万元,利润总额133.53万元,净利润100.1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常隆农化资产总额为65,895.00万元,负债总额为39,998.13万元,净资产为25,896.87万元,资产负债率60.70%;2010年1-12月,常隆农化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2,630.55万元,利润总额255.12万元,净利润60.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抵押事项: 常隆农化以其139,69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期限为2010年9月到2011年9月,作为7000万元授信额度的担保。 2、信用等级状况:A 3、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35%的股份。 4、产权及控制关系 常隆农化的控股股东为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化工”),常隆化工持有常隆农化65%的股份,公司持有常隆农化35%的股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公司将在实际担保额度发生时做后续披露。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目的 满足上述参股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支持参股公司业务发展。 2、对担保事项的风险判断 本次提供担保的参股公司具有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货款回笼质量较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 3、公司持有常隆农化35%的股份,常隆农化的控股股东为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化工”),其持有常隆农化65%的股份,常隆化工为上述贷款额度项下的债务按其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反担保情况:常隆农化用其等值的部分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参股公司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农化”)拟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2亿元。 为支持参股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上述贷款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参股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作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常隆农化的控股股东为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化工”),常隆化工持有常隆农化65%的股份,常隆化工同样为上述贷款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常隆农化用其等值的部分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5、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2,000万元,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32%,占总资产的7.4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0.00万元,逾期担保金额0.00万元(包括本次担保的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决议; 2、独立董事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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