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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报告摘要 2011-04-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8版) 本人未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5、2011年1月11日,本人母亲陈丽贤就核查期间内买卖深圳中华股票的行为出具了如下声明: “作为纪汉飞先生的母亲,本人没有参与此次纪汉飞先生受让深圳市国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决策过程,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上述交易的相关内容和信息。 本人股票账户在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中华”、“上市公司”)公告上述交易6个月前存在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上述交易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本人未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首先,收购人及上述人员对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分别进行了核查和自查,履行了相关义务。其次,根据李惠丽和陈丽贤的声明,上述人员未参与纪汉飞先生本次间接收购上市公司决策,在核查期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之行为是根据二级市场有关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买入,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李惠丽、陈丽贤没有参与此次纪汉飞先生受让深圳市国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决策过程,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上述交易的相关内容和信息,不知悉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纪汉飞先生也未向家人透露任何有关本次收购的信息。在核查期间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之行为是根据二级市场有关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买入,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纪汉飞的配偶及母亲买卖“*ST深中华”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律师分别声明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纪汉飞 年 月 日 三、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州竞德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李建华 经办律师: 姜冰 覃奋 年 月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国民投资、国晟能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国民投资股东会决议、国晟能源的股东决议以及关于补充协议的国民投资股东会决议。 3、纪汉飞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4、国民投资与纪汉飞先生签署的《关于转让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关于转让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补充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前6个月内买卖深圳中华股票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 6、广州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买卖深圳中华股票的自查报告。 7、本次协议收购的相关承诺: (1)纪汉飞先生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纪汉飞先生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3)纪汉飞先生关于保证深圳中华独立性的承诺函; (4)纪汉飞先生关于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股改承诺的函。 8、本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及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9、广州竞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州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一)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查阅地点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油松工业区中华工业园 联系电话:0755-28181666 传真号码:0755-25516620 查阅网址: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www.szse.cn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纪汉飞 日期:2011年1月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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