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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87 证券简称:*ST创智 公告编号:2011-030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恢复上市进展情况的公告 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科技")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于2007年5月24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现将该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创智科技于2008年4月30日公布了《2007年年度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于2008年5月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及材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08年5月12日正式受理了创智科技关于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创智科技目前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恢复上市的资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同意受理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补充提供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若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该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2010年8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8 月23 日起对创智科技进行重整,同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简称"管理人")为创智科技管理人。创智科技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1年3月17日在深圳中院第四审判庭召开,创智科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详见2011-025号公告)。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同日下午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审议,会议表决否决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2011-026号公告)。 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创智科技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创智科技被宣告破产,该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创智科技能否恢复上市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2011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000787 证券简称:*ST创智 公告编号:2011-029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公告 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8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8 月23 日起对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科技")进行重整,同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简称"管理人")为创智科技管理人。 创智科技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1年3月17日在深圳中院第四审判庭召开,创智科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详见2011-025号公告)。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同日下午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审议,会议表决否决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2011-026号公告)。 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出资人组协商,出资人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若出资人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创智科技破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再次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相关事宜将在深圳中院决定后另行公告。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1年4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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