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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报告摘要 2011-04-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邢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晓珊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建林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一)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邢雁于2009年7月26日分别做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没有发生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邢雁、公司股东富华远东有限公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邢雁、王立典、颜家圣、刘晓珊、陈崇林、黄兆辉、吴拥军、肖向锋、余岳辉、林钟高、贾华芳、林庆发、徐遵立、张永、康进)于2009年7月26日分别做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书》。报告期内,上述股东和人员信守承诺,没有违背承诺的行为。 (三)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东富华远东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邢雁、王立典、颜家圣、刘晓珊、陈崇林、黄兆辉、吴拥军、肖向锋、余岳辉、林钟高、贾华芳、林庆发、徐遵立、张永、康进)分别出具承诺,就股份转让限制及股权锁定事项作出如下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1)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2)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分别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作为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邢雁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作为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颜家圣、刘晓珊、陈崇林、吴拥军、康进、林庆发和徐遵立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新仪元公司的股权。” 6、作为富华远东有限公司股东的董事王立典和黄兆辉一致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富华远东有限公司的股权。” 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除上述已作出承诺的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骆宗明、张军和张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新仪元公司的股权。” 8、2010年11月,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追加承诺:“本人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前款承诺。” 报告期内,上述股东和人员均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四)其他承诺 1、2009年11月,公司控股股东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本发行人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支付的或应由发行人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2、2009年11月,公司控股股东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承诺函,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要求发行人补缴的全部住房公积金、罚款以及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住房公积金和赔偿款项,以及由上述事项产生的发行人支付的或应由发行人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3、2009年11月,公司控股股东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和外资股东富华远东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如因外资持股比例降低的原因而导致发行人需依法补缴已免征、减征税款的,则该等补缴税款由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和富华远东有限公司按75%和25%的比例分别承担,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和富华远东有限公司相互为对方对发行人的该等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报告期内,上述股东均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涉及金额万元。 4.6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7 按深交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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