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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1-10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1-04-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次诉讼受理的情况 2011年3月30日,本公司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应诉通知书》[(2011)宁商初字第14号]。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9日,原告方印证诉称其拥有"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诉称万众公司和本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益,造成原告巨额财产损失";诉称本公司采取"通过为万众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提供无偿担保和代位清偿,将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和债权进行了处置",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请求市中院"1、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9,701.6445万元;2、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司已于2009 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2010年6月18日, 市中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二初字第86号],驳回印证的诉讼请求。本公司已于2010 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2011年3月30日,本公司接到市中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2011)宁商初字第14号],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二初字第86号]并发回重审的决定,市中院已受理印证诉本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鉴于目前的状况和以往的案例,本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尚无法对本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做出结论性评价。 五、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1)宁商初字第14号]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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