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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编号:2011-14TitlePh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4月13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占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3月24日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35,291,522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26.87%。

  2、国有法人股股东出席情况:国有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1人,代表无限售条件股份31,779,8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

  3、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8人,代表股份3,511,6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以35,291,5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2010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以35,291,5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2010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股东大会以35,291,5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东大会以35,291,5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根据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65,962,410.89 元,利润总额178,108,972.15 元,净利润126,591,795.48 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6,461,380.44 元,股东权益803,922,706.43 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21,996,732.08元,每股收益0.66元,每股净资产3.97元,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3.24元,净资产收益率18.06%。

  5、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股东大会以35,236,0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4%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反对股份数3,700股;弃权股份数51,800股。

  2010年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6,461,380.44 元,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86,461,380.44 元,加上年结转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2,097,603.26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98,558,983.70元,其中:期末未分配利润89,519,073.00 元,任意盈余公积金9,039,910.70元。

  2010年母公司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7,706,765.70元,加上年结转可供股东分配利润-90,893,420.01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98,600,185.71元,其中:期末未分配利润-107,640,096.41元,任意盈余公积金9,039,910.70元。

  本年度因处置晨光药业股权抵减下属控股企业分红后不足以弥补母公司亏损,母公司报表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负。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近3年均未进行利润分配,也未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近3年母公司报表实现的净利润均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

  股东大会以35,287,8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9%通过了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其中: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3,70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35,287,8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9%通过了关于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其中: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3,700股。

  本公司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进行 2011年度审计工作,并支付其报酬共计45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同意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高树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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