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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7日《关于核准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328号)和2011年4月13日《关于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231号)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2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追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度为准。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6、本基金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1年5月13日止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包括为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上海业务总部、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商银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详见本公告中“八、3、(2)代销机构”)。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1年4月1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60、010-57635999、020-38199200、029-87651811、028-85268583或024-22522733),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新基金以一元面值发售,一元面值发售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基金净值可能会跌破面值。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和区域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五类,一是本基金的特殊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三是管理风险;四是流动性风险;五是其他风险,包括现金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大额赎回风险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QDII)。 基金代码:040021。 2、基金运作方式和基金类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中长期资本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6、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大中华地区企业,包括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境外几个主要证券市场(如香港、台湾、新加坡、美国、英国等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东亚及东盟区域市场,包括韩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等证券市场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投资范围亦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所指的大中华地区企业是企业注册地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地属于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区域范畴内。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5%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在香港、台湾、新加坡、美国、英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地区企业,不高于15%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东亚及东盟区域市场;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1年5月13日止。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2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追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度为准。 本基金符合法定成立条件后,本基金可以宣布成立;发售时间内,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若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本公司直销机构和电子交易系统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2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的末日认购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0亿元人民币-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公式中的金额均不包括利息)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在认购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确认金额计算如下: 末日认购确认金额=末日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比例确认的认购费用按认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4、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5、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末日比例确认,余额退回”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确认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使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按认购确认金额分档如下: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认购费率是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如果本基金发售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有效认购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1)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3)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1.97元,对应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97)÷1.00 =9,883.39份 则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883.39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197.26元,对应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0%)=990,099.01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0,099.01=9,900.99元 认购份额=(990,099.01+197.26)÷1.00=990,296.27份 则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90,296.27份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1,972.60元,对应费用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1,972.60)÷1.00=10,000,972.60份 则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10,000,972.60份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彦竹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李奕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满黎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强智勇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赵敏 2、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本基金相关代销机构,届时将另行公告。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各直销机构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投资者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1、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10万元以上): (1)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30(中午不休息,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账号:020025012920002585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营业室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2、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 (1)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7*24小时受理,工作日15:00以后交易于下一工作日9:30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对持浦发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浦发银行全国各指定网点或登录该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办理“银基通”签约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4)已经开通华安基金手机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华安手机网站(http://wap.huaan.com.cn)进行认购;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各代销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总部或分公司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投资者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1、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3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关于印鉴的指定文件》(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标准格式); 5)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账号:020025012920002585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营业室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下转D20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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