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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77版)

  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将兼顾上述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封闭期,采用封闭式运作,封闭期结束后开放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同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遇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1年4月13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1年4月13日,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本基金截止2011年4月13日,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5.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以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募集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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