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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8版)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者由于主要投资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或者其它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上限;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0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3、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5、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需一并冻结的,该等基金份额相关应分配红利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一并冻结。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募集”一章。 2、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其他费用 1、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2、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5、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6、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7、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中第1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或票据价值以及应计利息、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他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股票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公布的估值日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林吉特等六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7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但基金托管人就此保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权利。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中心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紧急事故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基金合同》对冻结的基金份额参与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相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披露。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行使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内地和香港发行上市的中国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29 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附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9 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一位。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中国银行被The Banker(英国《银行家》)评为“2009 年中国年度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09 年度最佳私人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Trade Finance(《贸易金融》)评选为“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坚持可持续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年11月加入中国银行并自此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江苏省分行等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等95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七、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55.2亿美元(2009年末) 托管资产规模:港币3,920亿港元(2009年末) 信用等级: 长期 短期 惠誉/Fitch Ratings A F1 穆迪/Moody’s Aa3 P-1 标普/Standard & Poor’s A- A-2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 年成立,并在2001 年10 月1 日改组成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则于2001 年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2 年7 月25 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12 月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彦竹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李奕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满黎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强智勇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赵敏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010)85238425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8)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9)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第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5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1) 网址:www.gzs.com.cn (1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泳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943750 2) 网址:www.zszq.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90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王利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运营部,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及时准确地对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进行确认、进行收益分配和结转基金份额、清算以及基金份额的登记,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出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三)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方法以业务规则为准。 (五)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公司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的投资人可以选择在其他开放式基金和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另行公告)。 (六)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 1.个人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主动划款模式”两种,其中支持“自动扣款模式”的结算渠道有:农行委托扣款、招行直付通、建行e付通、银基通(工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天天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支持“主动划款模式”的结算渠道有:农行网上直销、交行网上直销、银联通(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温州商行、南京银行、杭州商行、上海农商行)。本公司为上述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的交易服务内容具体如下:
注:●表示已开通服务;-表示暂未开通服务 2.华安“机构电子直销”业务的指定资金结算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可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 欲了解更多详情,可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七)基金电子查询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和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向所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和电话查询服务。 (八)预约交易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已开通网上预约交易业务。预约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网上预先设定交易委托成立的条件,当条件满足后交易委托自动生效的一种交易方式。预约交易的数额限制与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相同。投资者可以同时申请多笔预约交易。预约有效期从预约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投资者可以撤销尚未生效的预约交易。投资者办理预约交易业务,须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进行。 (九)手机短信服务 为更好服务投资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推出手机短信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申请开通此项功能。 (十)资讯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要了解基金交易情况、账户开立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下转D20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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