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新规新增期货公司培育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评价指标 2011-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郑晓波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7日发布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与《试行规定》相比,《规定》增加了反映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评价指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引导期货公司持续强化合规经营,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 据悉,为了引导期货公司服务产业客户,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深化市场功能,《规定》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新增了“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指标。该类指标具体包括“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3个指标。 同时,《规定》修改了市场影响力指标。《试行规定》中市场影响力指标包括日均客户权益总额、经纪业务盈利能力、净利润。《规定》则将“市场影响力”的表述修改为“市场竞争力”,以更准确反映期货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市场竞争力指标具体包括“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期货业务收入”、“成本管理能力”、“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5个指标。《规定》还对市场竞争力指标分别设定了加分条件,目的在于引导期货公司围绕中介服务做优做强,而不是盲目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促进期货公司实现由量的积累向质的提升转变。 此外,为了进一步体现期货公司之间的经营差异,强化加分指标的引导作用,《规定》细化了评价指标的加分梯度,并扩大了加分范围。为了引导期货公司及时补充净资本,提高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规定》新增了“剩余净资本”的加分指标。 据了解,《规定》公布后,证监会将根据《规定》启动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 本版导读:
|